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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被故意伤害案评析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6/10/21

【简要案情】
2015 年5月2日 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20岁,H县人)与杜某在G市步行街“MIUMIU”酒吧门口因酒后发生口角,争吵后李某某邀约白某某(男,24岁,H县人)、李中(男,21岁,H县人)等十余人到“MIUMIU”酒吧门口聚集,凌晨2时许,杜某、陶某(男,26岁,G市人)、普某、高某、徐某等人离开酒吧时,李某某、白某某、李中发现后上前追赶,其中李某某和白某某各手持一把长刀,追赶至G市步行街X楼X号商铺旁的楼梯口处将陶某和普某围住,李某某和白某某持长刀砍向陶某,扭打过程中陶某、李中、普某摔倒在地,普某被拉出人群,倒地后李某某使用长刀从陶某身体下面捅了一刀,后李某某等人逃窜。被害人陶某于凌晨2点15分经G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陶某死亡原因为单刃锐气刺击右大腿下段前内侧部,造成股动脉、股静脉完全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办案简况】
2015 年5月2日 ,G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民警经过调查,锁定李某某、白某某、李中三名涉案嫌疑人,2015年6月8日,经提请G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李某某、白某某执行逮捕。李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G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李某某、白某某、李中送G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1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对李中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存在问题】
1 、对证人采取口头传唤措施。本案中证人后山彪主动来公安机关提供情况,不能使用口头传唤。
2 、杜某的第三次笔录中问“你今天是因为何事情被带来派出所报案?”都已经是第三次做笔录了,案发已经十个月,还报案?
3 、现场照片和尸体检验照片杂合在一起,没有拍摄人,拍摄时间。
4 、本案中提取的刀具未做DNA鉴定;采集了被害人的家属的血样,但未进行鉴定。
5 、新旧文书混用。证人杜某、普万清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使用的是旧版文书。
6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中的犯罪事实不清未查清,证人普某看见其用双手绑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看见其劝架,用手去拉被害人,且李中的笔录中未反映出其有帮扶被害人的行为,三人的笔录出现矛盾。
【点评意见】
本案被两次退侦,最后有一名犯罪嫌疑人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学习不够。新的刑事诉讼文书是2012年发布的,至今已使用四年,但是办案民警对新旧文书还区分不清,仍存在新旧文书混用的问题;口头传唤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出现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本案中办案民警对证人使用口头传唤是错误的,对证人只能使用《询问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这两个错误说明民警疏于对新知识的学习。现在的社会日新月异,法律规定随时有更新,这就要求我们民警要经常学习,跟上时代,不然就会被时代所抛弃。
责任心不强。本案中杜某的第三次笔录中办案民警问“你今天是因为何事情被带来派出所报案?”这已经是杜某第三次做笔录了,事情已经过去了十个月了,民警还问其是因何事来派出所报案。这说明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做笔录流于形式,为图省事笔录多用复制粘贴。
证据意识不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究其原因就是民警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是为案件服务的,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围绕案件事实来收集证据,尽可能的排除矛盾,形成证据锁链,增强证据的证明力,不能为了收集而收集,流于形式。本案中李中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就是因为收集的证据矛盾没有排除,证据孤立未形成锁链导致的。证人普某的证言中陈述看见李中用双手绑住被害人,让李某某有机会用刀捅被害人。而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的供述中陈述李中是去劝架的,并用手去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李中的供述中未反映出其有帮扶被害人的行为。三人的证言出现矛盾,这时应该进一步进行询问、讯问,详细问清楚李中的手部动作是什么,根据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来分析李中的行为是劝架还是帮忙殴打。但是民警做的多次笔录流于形式,没有对细节进行深挖,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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