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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院联合州保险协会出台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6/08/31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保险行业协会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的优势,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保险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日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与红河州保险行业协会结合红河州保险行业发展状况及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州各县市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意见》共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调解工作程序和附则五大部分,就全州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作了详尽规制。其中明确,同级人民法院与保险协会之间将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各成员单位通报一定时期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情况,并研究、探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同时,红河州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的“红河州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法院、红河州保险行业协会内设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供调解委员会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意见》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可根据化解纠纷的需要,对诉至法院的以下三类纠纷,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保险公司的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并向红河州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委派或委托函后,采用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地化解纠纷。
《意见》强调,保险纠纷当事人立案前经红河州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效力;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此外,立案前调解15天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情况的书面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中经委托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我州两级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有益探索,亦是促进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此次我州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将使全州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在多方面形成合力,克服以往单纯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不足,使保险纠纷化解方式更加多元化、具体化,将纠纷更高效快捷地化解于当地,在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供稿:红河州法院 作者:罗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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