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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公安机关依法对一民爆物品管理混乱企业开出80万元罚单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7/05/19

全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紧密结合“迎接十九大忠诚保平安跨越式发展铁警勇争先”主题实践活动第一专题“深化放管服、改革勇争先”的要求,坚持对涉枪涉爆犯罪零容忍、零懈怠,对发现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精确打击。
3 月以来,全州多部门多警种联动,创新查缉方式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共查处各类涉枪涉爆案件 12 起,刑事打击 11 人,共检查涉爆单位 215 家次,涉枪单位 121 家次,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零售点 221 个,检查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 10 家次;共发现各类安全隐患 25 处,现场整改 20 处,发出限时整改通知书 5 份。
其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红河州内 1 家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末端使用环节管理混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多项违法行为作出了并处行政罚款 80 万元处罚,同时将对涉及的 4 名爆破作业人员作出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处罚。
经红河州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并证实,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规定:
(一)未如实将本单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
(三)未按规定建立民爆物品领取登记制度;
(四)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处 罚 情 况
(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辖区公安机关已于 2017 年 5 月 4 日 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 20 万元、 50 万元、 10 万元罚款处罚,合并执行为罚款 80 万元的处罚。
(二)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治安支队将对爆破作业人员周某、陈某、李某、武某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处以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违法,尤其特种经营企业更应该加强对自身内部的监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每个环节都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预防为重,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民爆物品的外流、工作流程不当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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