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在红河州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红河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弥勒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由市局法制大队牵头,弥勒市公安局认真对照《红河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创建标准,在全局范围内认真开展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活动中,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职责,推动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各项任务。经过市初评推荐和州级考核,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全州 71 个行政执法机关被授予“红河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弥勒市共有 5 家单位被表彰,弥勒市公安局榜上有名。(作者:弥勒市公安局 寇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