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交友忌轻易转账,身份不明证据不足则风险自担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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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社交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中的骗局也可谓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网络交友需谨慎 切勿轻易转账。
  基本案情
  白某系红河县人,其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某女,双方便添加为微信好友。在双方从未谋面,也不知道对方真实姓名和住址的情况下,白某在2023年1月十天内分四次给某女微信转账,金额分别为520元、1314元、520元、500元,某女也曾转过520元给白男。其后,白某无法联系到某女,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女偿还借款23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因此,白某在起诉时遇到了最大的障碍,仅知道对方微信名和对方告知的真假不明的户籍地址。因没有某女的联系电话,法院收到白某的起诉状后,鉴于案件标的小,且转账金额特殊,欲做诉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快速解决纠纷,但依据白某提供的某女身份信息到派出所、村委会查询,均未找到符合某女身份信息的人。
  因被告不明确,白男表示自己核实某女身份信息后,再考虑是否起诉。
  微信转账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转账时不可盲目,要清楚对方的身份信息,否则转账风险只能自行承担。那么在本案中,假若被告某女的身份明确,那么白某关于借款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白某微信转账的行为,是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还是民间借贷行为?
  笔者认为,白某与某女系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后聊天,在白某没有提交借条或者双方关于借贷合意的录音、聊天记录时,白某主动给某女转账,因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应当将白男转账520元、1314元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白某无权主张偿还。
  法官提醒
  男女之间尤其是恋爱期间,包含特殊数字的转账(如520、1314),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主张返还存在诉讼风险,很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非示爱表示的转账借款,如果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固定的话,应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