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黑车”引发的债权纠纷,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杨紫涵
  非法营运车辆,指未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营运行为的车辆,俗称“黑车”。跑“黑车”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对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也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威胁。那么,跑“黑车”引发的债权纠纷,受法律保护吗?今天,我们以近日弥勒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来谈谈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原告星星到被告亮亮的公司面试司机岗位。应聘通过后,被告要求原告:交付2000元的押金防止辞职后有未处理的违章,上岗前需要先交付押金才能开始工作,辞职需提前一个月申请,一个月后查完没有违章便可以全额退还押金。第二天,星星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向亮亮支付了2000元作为押金后,便正式上岗(因星星没有网约车驾驶证,因此公司安排其跑“黑车”)。星星在驾驶非运营车辆载客过程中,因非法营运被处罚款3000元。9月,星星向亮亮提出离职,亮亮同意了星星离职申请,并答应查完违章后退还押金。10月,星星多次向亮亮讨要押金,亮亮多次以没空查违章、违章未查完等借口搪塞以此拒退押金。星星遂诉至弥勒法院,请求亮亮全额退还押金2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系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系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明知自己没有网约车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缴纳押金并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因此产生的债权亦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星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只有内心尊崇法律,行为才会遵守法律;只有行为遵守法律,法律才会保护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谋生要靠正规手段,赚钱也得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营运行为害人害己,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