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自法院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中情理与法理并用,妥善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马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养育一子一女。双方虽有多年的共同生活经历,但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二人离婚,婚生长女、长子均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李某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700元支付至二名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数年以来一直予以履行,但一年前李某再婚后生育了孩子,之后便暂停了二名原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马某遂以二名子女的名义,向蒙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迅速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李某的银行账户,并与其取得联系。但李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行,多次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执行法官来到李某住处,经实地调查发现,其与再婚丈夫居住房屋较为简陋,且还有刚生育的孩子需要抚养。鉴于此,执行法官未对其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疏导,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主动表示愿意想办法凑集欠下的抚养费,书面明确了履行期限,并表示今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
法官不是照搬法条的机器,而是维护法治与公序良俗的职业法律人。该案件得到圆满执行,既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又维系了子女与母亲亲情的延续,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