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发布他人隐私,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来源:石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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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网络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产生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石屏法院就办结了一起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他人隐私信息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白某发现吴某在某平台上发布图文曝光其隐私信息,此举引起网友的关注和评论,对白某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白某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侵犯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白某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为避免激化矛盾,办案人员在经双方同意后,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调查案件事实,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以及耐心劝导。最终,吴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在平台上删除相关图文,并在法官的督促下向白某赔礼道歉,白某也自愿放弃了经济赔偿的诉求。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还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在网络公共空间对他人随意谩骂、进行人身攻击或无端进行恶意猜测,损害他人名誉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用户要谨言慎行,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