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10月26日下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马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一案依法公开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以来,马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多次从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文山州文山市及砚山县平远镇等非正规渠道购进“美国肾黄金”“红钻伟哥”“伟哥元素”“V8”等药品,之后通过摆摊、微信代购等方式,对外销售此类“药品”赚取差价。2022年2月23日,马某某在蒙自市芷村镇南溪路摆摊销售药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认定,被查获的175个产品中有40个产品为假药。此外,查获的“伟哥元素”“V8”含有“西地那非”,属保健品中国家禁止添加物质。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广大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此,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四个最严”要求及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通过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和质证、发表辩论意见等环节,对马某某销售假药行为已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进行了深入阐述和充分论证。同时,对马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进行了法治教育,诉请蒙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某承担药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000元以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愿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本案为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蒙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回应群众对食药安全的关切,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共同守护公益的坚定决心,达到了“办理一件、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或保健品时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切勿轻信地摊上、集市里或网络上所谓“祖传秘方”“民间专治疑难杂症偏方”等无证药物,否则可能会伤钱伤身又伤心。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如发现上当受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