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植物的“守护者”,远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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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蒙自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让我们来看一下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16年到2020年期间,被告人邱某多次向他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桫椤和苏铁,经过自行加工后再向他人出售。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至2021年1月,被告人邱某向马某元(已判刑)收购桫椤制品。经鉴定,送检的桫椤木段、碎屑均源于桫椤科白桫椤属,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2.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邱某多次向王某林(已判刑)收购桫椤19棵。经鉴定,邱某收购的桫椤为白桫椤属植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3. 2019年3月,被告人邱某向马某元(已判刑)收购多岐苏铁1株。经鉴定,该株苏铁为苏铁科苏铁属多岐苏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4. 2020年1月,王某玉(已判刑)将国有林地内的8株桫椤环形削成块状后出售给被告人邱某。经鉴定,王某玉削块的桫椤实为白桫椤,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邱某在收购苏铁后,通过淘宝平台进行出售,其中郭某枝、张某强曾通过该平台向邱某购买苏铁5株,其中2株经鉴定,为苏铁科苏铁属多岐苏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其中1株经鉴定,为苏铁科苏铁属多岐苏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同时,邱某还将收购的白桫椤进行加工处理,并将白桫椤木料命名为石斛植料基质在淘宝平台上出售。2017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源、邱某浩、齐某杰等人均多次向邱某购买上述石斛植料基质。 

  法院审理 

  被告人邱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根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明知相关植物属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仍然为了一己私利,进行非法收购、加工和销售。这种行为直接冲击了国家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这起案件的背后,折射出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认识的缺失。在一些地区,由于缺乏足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导致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非法采集、买卖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直接的伤害,也使得一些珍稀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 

  该案的审判,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警示。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珍稀植物的紧迫性,共同努力,守护好这些珍贵的绿色宝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迈向更加繁荣、文明的未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