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刑”也得“行”,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来源: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作者:

  近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的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职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避免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平时关系非常要好。被害人因不会使用手机网络购物、手机微信交话费、手机缴存医保等等,便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密码和手机交给王某某让其帮忙操作。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微信零钱及绑定的银行卡里面有钱时,便生贪念,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及绑定银行卡的80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里面。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并取得谅解,遂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该案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在全案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王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释放最大司法效能的具体实践。 

  下一步,红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能动履职,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聚焦反向衔接中的难点问题,认真做好刑事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以高质效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法治红河建设。 

  检察官释法说理: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