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消除涉枪涉爆安全隐患,全力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近日,开远市人民检察院到开远市大庄乡桃树村委会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该案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16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开远市羊街乡赶集时,为家里“守牛”,花费150元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及20发射钉弹,回家后出于好奇心在自家院里打玻璃瓶玩,后将该射钉枪及剩余的3枚射钉弹藏匿在家中卧室未上缴。2024年6月,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夏季治安行动”中查获上述射钉枪及射钉弹。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围绕指控的事实出示了案件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结合案情对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阐释,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悔罪,发表公诉意见过程中,检察官对在场的群众进行以案普法。
检察官寄语
我国禁止公民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认为只不过是用来打破坏庄稼的老鼠或者收藏未使用,殊不知已触犯刑法!
非法持有枪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的枪支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如家中存有枪支,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