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红河县人民法院的各位执行法官,正因为有你们夜以继日地奔波执行,我才能这么快就领到了执行款,这是你们辛勤努力,尽职尽责的成果,实在谢谢你们了。”申请执行人游某对执行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并赠送了一面绣有“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锦旗。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陈某不但不履行和解协议,还玩起了“失踪”。
执行法官四处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正当执行法官一筹莫展时,突然接到申请执行人游某的举报电话,游某提供了被执行人陈某所居住的酒店地址。执行法官果断出击,将被执行人陈某带回法院,但被执行人陈某以没钱支付为由拒绝履行欠款给付义务,于是,红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陈某的躲避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拘留十五天的决定。此时,陈某的亲朋好友慌了,多次往返于红河县法院执行局协调给付执行款事宜,最后,红河县人民法院如数收到了该案的全部执行款共计362765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这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效果。
法律明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是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