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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屏边首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4/16

  325日,屏边县人民法院在蒙自市看守所、个旧市看守所对被告人胡某、江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抢劫一案进行宣判。该案是屏边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相互纠集,在蒙屏二级公路屏边至新现路段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江某某犯抢劫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余十三名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到十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辆轿车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长刀三把依法没收。案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此次案件审判,充分展示了屏边县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屏边县法院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以实际行动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通过案件审判,以案说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认识,提升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关注度和知晓率。在下一步工作中,屏边县法院将继续严格公正司法,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战。(屏边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