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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中院四举措强化行政调解工作获实效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5/28

  近年来,红河中院在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过程中,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在将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与行政审判力量有机融合的基础上,探索形成了“源头预防、专业调解、实质解纷”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模式,取得良好成效。2018年,红河中院行政案件调解撤诉率达30.9%,在全省17家中级法院中位居首位。

  一、多方联动,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社会合力。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打破传统“行政审判不可调”的固有审判思维,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整体思路结合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中。如针对政府拆迁补偿纠纷、行政赔偿纠纷等矛盾成因复杂的行政案件,推动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实现仲裁、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既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又依法监督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调判结合,着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依法裁判与协调化解相结合,在查清事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在土地行政管理与房屋登记管理两类行政案件审理中,着眼于将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化解,组织行政诉讼原告方与第三人面对面进行沟通协调,促成行政诉讼原告方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使当事人撤回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真正做到了行政诉讼“案结事了”。 

  三、重视出庭,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出庭应诉的法律释明工作,使行政相对人“告官能见官”,与行政相对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进一步缓解了行政相对人有可能诱发的对被诉行政机关“避而不见”的不满情绪,提高了行政诉讼和解的可能性。同时,亦使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诉讼过程中更直观看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漏洞和风险,使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争议的能力得到进一步锤炼和提升。 

    四、防控并举,做强优化司法的“稳压器”。通过发布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方式,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监督,2018年即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4次,行政白皮书1次,努力做到提前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纠纷化解于庭前。对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及时协调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积极赔偿,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避免或减少因行政行为违法给行政机关形象及公信力造成的不良影响。(红河中院  罗旋、唐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