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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桥不是游乐场,绳索偷渡过于儿戏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2/12/21

   

  20221216日,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四人结伙偷越国境案,四人欲从高速公路高架桥上以绳索索降方式偷渡出境。 

  案情回顾 

   

  20227月份,被告人王某、翟某从浙江温州乘车至云南文山市,被告人姜某、罗某从福建厦门乘车至云南文山市。四人在文山市入住酒店,并购买绳索及手套伺机出境。在组织者的安排下,四人乘出租车从文山市到河口县开河高速五道河高架桥上欲通过绳索索降的方式偷渡出境,在等待越南接应者的时候被河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判处情况 

   

  河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但考虑到四名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对四名被告人均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判决为一审裁判结果,如被告人上诉,最终判决结果以终审结果为准) 

  办案插曲 

  承办法官在查看卷宗中发现,被告人姜某在网络上看到高薪招聘信息后,主动联系信息发布者,对方称去境外工作,月工资2万余元,姜某同意并让对方帮自己购买厦门至泰国曼谷的机票。随后当地公安机关、村委会、姜某母亲均对姜某进行劝阻,在姜某不听劝阻的情况下,姜某母亲将其护照注销,但姜某仍不听劝告,听从对方安排前往云南边境伺机偷渡出境。 

  法官说法 

  国境神圣,不可侵犯。对于以任何非法方式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四名被告人购买绳索、手套欲从高架桥上通过索降的方式偷渡出境,高架桥距地面数十米高,四人并非专业人员,且并无专业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人民法院在此奉劝欲非法出境的违法犯罪人员,境外并非天堂,却可能是人间炼狱,不要被境外高薪诱惑,及时悬崖勒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