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护航成长——石屏法院邀请师生旁听帮信罪案件庭审
来源: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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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诈识骗能力。2023年5月22日,石屏县人民法院邀请石屏县冒合中学、陶村中学和第四中学等160余名师生到院旁听被告人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庭审。

案 情 简 介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明知胡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取好处费,主动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胡某某用于“跑分”转账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操作。事后被告人王某从中获利3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开展“以案释法”法治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师生们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切莫因贪小便宜,想赚快钱,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在遇到电信网络诈骗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向老师、家长以及公安机关求助。

  旁听师生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案件的审理,清楚认识了“帮信罪”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和相关量刑规定。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将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更加注重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坚决不做网络违法犯罪的帮凶和共犯。

  法官提醒


  天上掉馅饼,必然是陷阱!当前,很多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比如,在微信群、QQ群中,经常会“闯入”一些不认识的人,发布一些“不用的银行卡,不用的U盾,高价回收”,或者是“只需提供个人银行卡和手机卡,就能赚取高额佣金”的群消息,这实际上这很有可能是不法份子的“洗钱”行为。殊不知,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 条 链 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