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未成年人文身,这名店家被判承担责任
来源:泸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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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左青龙、右白虎、老牛在腰间、龙头在胸前”,这一电影桥段与现实生活中的文身、刺青行为都是行为人为凸显个性、突出与众不同的行为表达。但,文身不仅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还会对以后的就业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更是违反了国务院《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 

  近日,泸西法院中枢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者被判赔偿清洗文身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7800元。 

  基本案情 

  未满十三周岁的陈某某系一名在校学生,独自到杨某某经营的化妆店,在大腿上文了一个镂空小熊图案,后被学校发现并告知其监护人李某某(系陈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遂将杨某某私自为未成年人文身的情况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告,泸西县人民检察院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就清洗文身事宜进行协商,但杨某某拒绝承担陈某某的文身清洗费用。 

  此后,陈某某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文身清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5800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并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损害和影响,且事后监护人亦未追认,杨某某的化妆店为陈某某提供文身服务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杨某某的化妆店不具备从事文身服务的资质和条件,未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摆放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杨某某在为陈某某文身时,未认真核查其真实年龄并拒绝为其文身,没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某某的监护人对陈某某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判决杨某某赔偿陈某某清洗文身医疗费11000元、交通费48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合计17800元。 

  法官寄语 

  未成年人文身不仅可能导致皮肤过敏、感染,甚至诱发皮肤病变,影响健康成长,还可能在未来的求学、就业等方面带来诸多限制。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未成年人应当学会理性审美,否则要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买单”;监护人要正确履行监护责任,否则要为监护缺位“买单”;经营者要合法依规经营,否则要为违规经营“买单”。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06 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