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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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水县检察院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建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建水县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201512月,孙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国家公益林林地9113平方米进行采砂经营,造成原有地貌发生改变,经鉴定涉案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为十余万元。 

  建水县检察院于2018314日就此案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两人连带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建水县提起的首例同时也是红河州第二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93日,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该院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该案的成功判决,为建水县检察院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摸索出了一条成功的途径,对通过破坏生态环境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法之徒起到了震慑作用,实现了起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作者:建水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