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案件,依法办理的秦某非法行医案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优秀案例”。全省129个基层检察院获此殊荣的仅有8个。
基本案情:1993年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秦某在泸西县中枢镇环城东路43号秦某诊所、环城北路秦某诊所诊疗期间,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秦某的诊所先后被泸西县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七次,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直至2017年2月13日,秦某的诊所仍在开展诊疗活动。
泸西县检察院院通过走访发现该线索后,于2017年1月5日向泸西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3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0日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红河州首例监督立案的非法行医案件。2017年初,泸西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的作用,积极拓宽线索来源,到泸西县卫生监督所查询历年台账资料,针对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但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进行摸排。发现秦某无医师资格证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且于2014年—2016年期间四次被泸西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在开展诊疗活动,已涉嫌犯罪,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