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全州首例英烈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来源:
作者:个旧市检察院

  65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全州首例英烈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州首例由检察机关办理的英雄烈士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个旧市宝华公园烈士陵园、贾沙乡克勒战役英雄纪念广场均属于个旧市辖区烈士陵园。个旧市宝华公园烈士陵园系“红河州党史教育基地”、市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个旧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年久失修,该陵园烈士墓被落叶枯枝覆盖、长满苔藓和杂草,部分烈士墓破损、碑体字迹不清,纪念雕塑墙壁图案已被盐碱侵蚀、破损;烈士墓附近地面有纸屑垃圾未清理现象;园内尚未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且有部分市民在烈士纪念碑处从事休闲娱乐活动。贾沙乡克勒战役英雄纪念广场烈士纪念设施同样存在未设立保护标志,部分设施破损、字迹不清、乱涂乱画等现象。以上问题均可能导致烈士墓因自然环境和人为破坏遭受损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英烈设施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由万买富检察长牵头商请个旧市人民政府向爱武副市长、毛文波副市长、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一起召开联席会议。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向文旅局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公开宣告,并邀请个旧市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作为第三方参与旁听。

  此次宣告是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打造阳光检察,促进诉前检察建议落到实处的一项新举措。增强了检察建议实效,强化了检察监督权威,提高了被监督者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现场采纳检察建议监督意见,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执法理念,有效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公益诉讼保护英烈纪念设施,不仅只是丰富了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的司法手段,而且更大的意义在于能推动英烈设施权益依法保护合力的形成,助力英烈设施保护,更大范围形成尊崇英烈的浓郁氛围,真正形成全社会尊重英雄、爱护英雄设施的共识,更有助于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英雄烈士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理。” 

  《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个旧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