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察官: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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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近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赴临安镇罗卜甸村委会原清水塘农场,对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案件承办人、侦查民警、被不起诉人、人民监督员、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及群众代表等20余人参与了此次公开宣布送达。 

  触法 

  20147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罗卜甸村委会一带放牛途中发现路边有两只小野鸡,便带回家饲养,饲养了一段时间后两只小鸡换毛,杨某某认出两只小鸡的品种是“箐鸡”,20219月,杨某某饲养的“箐鸡”被巡逻民警发现。经鉴定,这两只“箐鸡”为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民情 

  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杨某某系几十年前从外县市迁居到建水居住,与其他几户人家一起聚居在原清水塘农场附近,地理位置较偏僻,其系少数民族,有饲养动物的风俗习惯,并不知道“箐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也因担心两只箐鸡没有独自在野外生存的能力而未放归自然。案发时杨某某已年逾六旬,与妻子靠务农为生,还抚养着年幼的孙子、孙女。对于猎捕并饲养了野生动物的行为,杨某某懊悔不已。 

  不起诉 

  考虑到杨某某猎捕野生动物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移交两只白腹锦鸡,本院对杨某某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并决定到杨某某居住的地点向其公开宣布。 

   

  宣布仪式上,案件承办人向杨某某宣读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了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杨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今后会提高法律意识,以此为戒。 

  普法宣传 

  不起诉宣布结束后,案件承办人、侦查民警、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共同对居住在此地的群众开展了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宣传。林业和草原局的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特地带来了宣传展板,详细向在场群众介绍国家保护动物种类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通过详细直观的讲解,在场群众纷纷表示在其村镇附近经常能见到所宣传的保护动物,在之后的生活中将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不猎捕、饲养、买卖野生动物。人民监督员对本院的不起诉宣布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对此次公开宣布不起诉和法治宣传工作表示了充分肯定。 

   

  近期,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多件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布送达,让不起诉公开宣布仪式成为化解矛盾的桥梁,成为融汇民心的纽带,成为普法宣传的课堂,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每一次不起诉宣布仪式结束后,被不起诉人感动致谢、和解的当事人并肩离开、参会的群众习得法律知识,都是检察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最好体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坚守检察为民情怀,在司法办案中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红河州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