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到家门口的庭审 让司法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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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检拍案 

  2022920日,由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由于罗某某身患疾病,行动不便,无法到河口县人民法院出庭参与庭审。为深入落实一线工作法,把便民司法落到实处,经与河口县人民法院协商,通过巡回审判的形式,到被告人罗某某居住地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委会马岩河小组公开审理此案。 

   

  基本案情 

  2021102316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河口县桥头乡方向沿马河线驶往河口县南溪镇方向,当行驶至马河线103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159.5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庭审现场 

  公诉人结合被告人醉酒驾驶的行为,对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列举证据、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对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进行现场分析和教育,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进行了现场宣判。 

  这一场设在村寨的庭审活动,检察官出席巡回审判庭支持公诉,走进群众身边,为群众排忧解难,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宗旨,彰显了司法温情。 

  酒后驾驶已经成为道路安全的杀手之一,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广大群众要珍爱生命,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切莫因酒后驾驶触犯刑律,既伤到自己和他人,也伤害到家庭和社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