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胡蜂养不得,伤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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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瞿老汉夫妇过了大半辈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然会遇上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惨剧。一提起他们的大儿子瞿某,瞿老汉夫妇便老泪纵横,似乎一夜之间便苍老了许多,这到底是遭遇了怎样的变故呢? 

   

  案情回顾 

  2021915日上午,瞿某欲到自己的地里查看庄稼的长势情况,遂独自驾驶电动车外出。在途经李某与耿某房屋前的道路时,他突然停了下来并用手摸着头向路过的行人说我被蜂子叮到了”,同时电话告知同村村民王某其被蜂蛰的情况。随后,瞿某继续骑行约10米便摔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见状立即施救,待王某等人赶到后,立即将瞿某送往临近卫生院进行救治。虽然蜂蛰伤并不一定会致人死亡,但因个体差异,瞿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1岁。经诊断,瞿某系因蜂蜇伤导致过敏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将瞿某的丧事办理完毕后,瞿某的家人在悲痛之余将饲养胡蜂的李某、耿某等人起诉至弥勒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57万余元。弥勒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申请追加了家中同样有胡蜂的舒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法院依法查明,在瞿某摔倒的道路两侧,李某及耿某为取食蜂蛹在自己家中饲养胡蜂(俗称葫芦蜂),而舒某则是自家正在建盖的房屋内自行飞来2窝胡蜂。案发后,弥勒市消防支队已将上述蜂窝全部销毁。后弥勒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耿某分别赔偿瞿某的家人5万余元,舒某赔偿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舒某不服,认为其并非故意饲养胡蜂,遂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了舒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蜜蜂及胡蜂分别属于蜜蜂科及胡蜂科,蜜蜂属于性格较为温和的素食类昆虫,一般不主动攻击;而胡蜂却属于攻击性强的肉食性昆虫。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养殖蜜蜂,也应当避开居民区、道路等,并保持至少1000米的距离。李某及耿某在家中饲养胡蜂,因饲养人不能完全控制胡蜂的飞行,其不但会蛰伤饲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并且也有可能蛰伤周围居民及过往行人,对周围人的生活生产造成一定影响。而舒某虽未直接饲养胡蜂,但其在案发前一个月就已经发现房屋内有自行筑巢的胡蜂,舒某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或报请相关部门清除,但舒某在发现后并未采取措施而是放任不管,最终直至本案案发方才由消防部门清除,故舒某存在主观放任的过错。瞿某被蜂蛰伤后死亡,李某及耿某因故意饲养胡蜂且未做到对其饲养的胡蜂尽到合理的管控义务,舒某因对胡蜂筑巢可能引发的危险估计不足,未及时警示及清除蜂巢,故三人均应当对瞿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悲剧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们能够从这一血的教训中得到警醒,我们可以饲养动物,但应当避免饲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或昆虫,并且对饲养的动物应当做好防范管控措施,以防其伤及他人,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