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抗公平正义,手持正义之剑,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始终。近日,河口法院南溪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调,被告当庭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情经过
2014年10月,彭某因购买车辆资金不足,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张某碍于朋友关系,将10000元现金借给彭某,后张某就借款多次要求彭某偿还,但彭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河口法院,要求彭某偿还欠款。
调解经过及结果
承办法官陈世荣在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键在于做好被告彭某的思想工作,于是通过释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沟通换互解,以情理促互谅,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的根本矛盾。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彭某当庭履行完毕,彻底将案件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本案中通过“调解+即时履行”的方式,真正做到矛盾的实质化解,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河口法院南溪法庭将秉承“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以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做优诉讼服务,又快又好地回应群众诉求、保障民生福祉,从源头上减少诉的形成、案的衍生,让群众从细微之处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速度。
相关法条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