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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殴打他人案评析 ——及时取证化矛盾 公正执法促和谐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6/10/21

【基本案情】
2014 年5月12日 8 时30分许,M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车站村村民李某(男,43岁)与邻村的罗某(男,31岁,家住M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帮粮寨村)因琐事在巡检司农贸市场内发生争执,罗某动手打着李某的脸部一拳。后李某电话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口头传唤嫌疑人到派出所。
【办案简况】
2014 年5月12日 8 时40分许,M市公安局巡检司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将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当天就对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进行了询问、及时对被侵害人的受伤部位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固定。违法嫌疑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向被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希望得到对方的谅解。5月13日双方向派出所提交了调解申请。办案民警认为该案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同属一个村委会,调解处理更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于是当日派出所民警就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民警耐心细致地做通双方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违法行为人罗某向被侵害人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疗费用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因治安案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点评意见】
殴打他人案是公安机关处理较多的行政案件之一,属常见案件。该案虽然普通,但M市公安局巡检司派出所在处理此案时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办理,从受案、调查到处理,每一个环节均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收集证据及时全面客观。通过调解,实现公安机关执法的目的,既教育了违法行为人,又化解了矛盾。从整个案件来看,反映出办案民警执法规范,对法律的理解到位。
一、程序方面。首先是派出所民警接到被侵害人报案后及时受案。其次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后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口头传唤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到派出所后及时履行了通知家属的法定义务。最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前依法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了被询问人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了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方面。取证及时、全面。一是查获经过规范。出具的查获经过基本要素完备、制作规范,客观真实的反映了违法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二是出警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三是被侵害人到派出所后及时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对受伤部位进行了拍照固定。四是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前对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这一规范执法行为既保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有利于保护办案民警。五是询问笔录问话简洁、明确、针对性强。六是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户籍和前科情况,查清了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从全案来看,案件紧紧围绕殴打他人行为的核心要素—时间、地点、行为人、经过、动机、目的、结果等要素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符合该类案件的证据要求,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据扎实。
三、处理适当。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民警受到调解申请后及时组织了调解,并以调解笔录的形式客观、真实记录了调解经过,在此基础上制作了规范的调解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调解达成了最终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整个调解过程自愿、合法、公开、公正、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还期待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还期待热情服务,优质高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该案办案民警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负责规范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统一。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该案的办理有示范作用,值得民警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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