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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矿局原局长李晓明行贿、受贿案一审在红河中院开庭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5/12/04

12 月 1日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局长李晓明涉单位行贿、受贿一案。该案由省人民检察院移交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办理,州检察院指定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于 2014年9月21日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4日将案件报送州人民检察院处理,由州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州人民检察院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李晓明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期间,为使公司在文山麻栗坡南温河乡南秧田钨矿整合、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主体变更等事项上得到文山州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支持,由被告人李晓明等人先后4次在文山州某饭店、文山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长林耘埜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林耘埜的办公室等地送给林耘埜(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共计5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715万元的黄金1块。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李晓明犯受贿罪。 2000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李晓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云南省怒江州兰坪铅锌矿投资开发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于2003年年底的一天,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通过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文山麻栗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李晓明系其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晓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国家有关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文山麻栗坡紫金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单位行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晓明的刑事责任,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充分保障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诉权,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了辩护。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晓明辩称其在单位行贿的过程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晓明的辩护人辩护认为,李晓明不应承担单位行贿的刑事责任,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明构成受贿罪的金额和性质认定在证据上存在瑕疵,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明及其辩护人对其他部分事实和情节进行了辩解。 (供稿:红河中院 作者:钟旭、岳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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