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紧密结合起来,使援助调解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弥勒市法援局采取五项措施,实现两者的无缝衔接。
一是制定政策,明确机制,出台管理制度,明确将人民调解作为法律援助的前置机制,组织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主动开展调处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适用人民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在纠纷发生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是在村委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确定一至二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工作。鼓励律师、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管理,法援局采取人员分片包干,定期到援助站、联络点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开展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相衔接等工作。
五是实行办结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案件与年终法律援助办公经费挂钩,年终除对办理人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进行兑现补贴外,另行拨付法律援助办公经费给办理人所属站,多办多给。 (作者:弥勒市司法局 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