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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担保促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8/04/11

  近日,红河县人民法院庭外调解了一起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办案人员独具匠心地利用一个案外人的担保下,促使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实现了以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原告赵某租用红河县莲花大道某宾馆五楼经营“KTV”,由于欠有装修材料款、音响款、电视机款、空调款等费用无力偿还,于是与被告黄某签订转让合同书,将自己经营的“KTV” 以70万元转让给黄某经营,并约定所欠款项由黄某偿还,黄某签订合同之日给付了16万元转让费给赵某,双方约定剩余转让款从KTV正常营业款中支付。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黄某未按转让合同约定给付转让金,原告赵某状告被告黄某,要求黄某一次性支付转让金40余万元。被告黄某认为,由于原告赵某未协助其办理消防许可证,导致“KTV”经营证照不全,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在支付部分欠款外,没有按期支付转让金。同时,被告黄某虽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经营“KTV”,但由于迟迟无法办理消防许可证,有解除转让合同的想法。 

  开庭前,承办法官通过深入的了解和调查,发现案外人陈某与原告赵某、被告黄某系朋友关系,所欠款项就是欠案外人陈某的。同时,原告赵某还欠案外人陈某的其他一些款项没有偿还。于是,承办法官把原被告双方及案外人陈某通知到庭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让陈某在案件以适当的身份发挥作用,促成原告赵某和被告黄某的调解。在耐心调解的同时,承办人提出了案外人担保的调解方案:一是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的《转让合同》,被告黄某退出经营“KTV”;二是原告赵某分期支付被告黄某的转让金16万元。案外人陈某自愿作为担保人,保证原告赵某将16万转让款偿还给被告黄某。对承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极力赞同,案外人陈某也表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本案最终顺利调解结案。 

  在本案的调解中,承办法官充分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由案外人作为担保人进行案件的调解,在红河县人民法院也还是首次。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作者:红河县人民法院   方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