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法治开远,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提升人民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法规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开远法院与司法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开远市人民法院开远市司法局关于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筑牢开远人民群众“自觉学法、遇事找法、维权用法”的法治共识奠定了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开远法院与司法局通过七项措施共同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是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法院与司法局通过职能互补,共同搭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法院指导调解为切入点的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平台。二是法院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对于起诉到法院适合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在审查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引导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三是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后,对于通过人民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四是法院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五是委托调解和结果反馈。确定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委托给调解员。调解员如不能参与本次调解或接受委托后,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将结果反馈给法院。六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七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指导培训。法院和司法局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共同指导和培训人民调解员依法依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时效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实体的严密性。
《实施意见》的出台,旨在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联动,合力化解矛盾,筑牢全社会的法律共识,以实际行动助力法治开远、平安开远建设。(作者:王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