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行贿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对李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涉案赃款人民币124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利用李某某担任蒙自市文澜镇水沟村委会世家寨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世家寨村窑塘及置换地项目开发过程中,采用压低集体补偿款索要个人好处费的方式,分两次共同非法收受蒙自帝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贿赂共计230万元人民币,并为帝锋公司谋取利益;为尽快办理土地开发的相关手续,谋取共同的不正当利益,二人还向时任蒙自市文澜镇水沟村委会主任的李某某(已判决)行贿13万元,向原蒙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副局长岩某(另案处理)行贿5万元人民币。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在世家寨村道路建设项目中,还单独非法收受建筑商谢某某的贿赂2万元人民币,并为谢某某谋取利益。
随着蒙自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具有区位优势的城郊村土地成为最有价值的财富之一,李某某手中的权力便被其看作为“发家致富”之路。曾分管该村经济工作的原文澜镇副镇长王某某在辞职之后,也同样看中并利用李某某“我的地盘我做主”的灰色权力“操作”空间,采用借鸡生蛋、巧立名目等方法方式,与李某某相互配合,大发横财。二人损害村民利益,中饱私囊,最终沦为阶下囚,可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擒”, 惩治贪腐警钟长鸣!(供稿: 蒙自市检察院 作者: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