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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名引纠纷 执行和解把地还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0/15

1999年1月1日 ,原告何某依法承包了河口县莲花滩乡干龙井村委会上母鸡坡小组地名“沟坝塘”的2亩土地,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2004年之前的一段时期内,原告因故没有对该地进行管理耕种而使其处于闲置状态。就在2004年,被告刘某见该片土地杂草丛生,以为是荒地,便在该片土地上开垦种植了玉米、木薯和香蕉等作物,并按当地俗称,为该片土地取名“苦竹冲”,但却一直未依法办理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手续。2008年,原告何某在外打工的儿子回家后见此状况,便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土地,但遭被告拒绝,当地村小组及村委会也对此纠纷调解未果。 2013年4月18日 ,原告何某向河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其承包的名为“沟坝塘”的土地,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从2008年至今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村小组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勘查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主张争议地正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沟坝塘”,而被告坚称该地名为“苦竹冲”,“沟坝塘”并非此地。经现场勘查,原告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名为“沟坝塘”的土地四至界限与争议地实际情况相符,但现场原、被告双方及家属情绪激动,调解未取得成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何某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名为“沟坝塘”的土地,经法院现场勘查确为本案争议地,而被告刘某对该土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地里种植作物,侵犯了原告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2013年7月8日 ,河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移除种植在该土地内的作物,停止对原告何某承包经营的“沟坝塘”土地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5000元。后原告何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该判决。
2013年9月14日 ,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原告主动放弃对被告的经济赔偿要求,被告也同意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尽快归还土地。就此,原、被告之间纠缠近十年的矛盾终于得以化解。(供稿: 河口县委政法委 作者:马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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