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屏县检察院民行科受理了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马房湾村申请该院对其与彭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过程进行检察监督,在该院此类监督尚属首例。
2013 年 1月 1日 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从立案到执行整个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因此,马房湾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该院受理后,充分行使调查权,通过询问当事人、查阅审判卷宗,对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进行全面审查,同时遵循不干涉人民法院对实体如何处理即审判独立原则,审查中,对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修改部分未捺印确认等小瑕疵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口头建议补正。目前本案已经作出实体判决。经审查,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该院作出不支持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救济途径。(供稿: 石屏县委政法委 作者: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