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近日,蒙自市检察院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被告人刘某、赵某、孔某某(甲)盗窃、抢劫案和被告人孔某某(乙)、徐某某、李某某抢劫案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采信我院抗诉理由,对两起案件重新作出宣判。
被告人刘某、孔某某(甲)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二人所犯抢劫罪应当属于自首;被告人孔某某(乙)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徐某某、李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有立功表现,但两个案件的一审判决都没有对刘某的自首情节和孔某某(乙)的立功表现作出认定,也未说明孔某某(甲)的何种罪名属于自首。另外,原判决认定应当对徐某某、李某某减轻处罚,但未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即没有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导致对被告人刘某、孔某某(乙)、徐某某、李某某所犯抢劫罪量刑畸重,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我院据此提出抗诉,州中级法院采信我院的抗诉意见,分别对两个案件作出改判,依法认定刘某、孔某某(甲)所抢劫罪为自首,对刘某犯的抢劫罪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四年零六个月,维持赵某、孔某某(甲)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认定孔某某(乙)有立功表现,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三年、缓刑四年;将徐某某、李某某的原判刑期三年改判为二年、缓刑三年。(供稿: 蒙自市检察院 作者: 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