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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1/04

【内容摘要】 我国目前已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对我国检察工作及法治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基层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使检委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 基层检委会 现状 问题 对策


检委会的职责主要有决策、监督、调查、法律政策指导等。检委会工作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检察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长期以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院党组高度重视检委会工作,认真落实高检、省院和州院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会议题范围和议题流程的通知要求,高标准要求做好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
一、当前我院的检委会概况
进一步加强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检委会工作有序开展。
(一)规范履行检委会工作职能,选齐配强了检察委员会委员。按照专业化要求,我院注重把政治素质好、检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检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中来。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员额标准选任,员额不足的及时增补,优先考虑业务部门负责人。目前我院共有检委会委员10名,其中两名是专职检委会委员。平均年龄39.1岁,大学本科学历9人,研究生1名,整个委员队伍呈现出“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同时,积极共同开展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培训,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专职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质,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二)规范检委会办事机构,选任了2名专职检委会委员,充分发挥作用。我院认真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的要求,把好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条件关,把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两名资深检察官选配为专职委员,并且明确了专职检委会委员的职责,合理分工,协助分管副检察长指导侦监、公诉、预防等检察业务工作,切实发挥了专职检委会委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作用。尽可能地改善专职检委会委员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并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运行。
(三)规范检委会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一是正确把握议题范围。严格按照云检发【2011】55号文件要求,对应当提交和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进行梳理和归纳。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或案件,原则上要求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严格做到不以其他会议代替检察委员会。二是严格遵循议题流程。按照规范议题提请、会前准备、会议审议决定执行相关要求,严格审议程序,切实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三是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承办部门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检委会议事机构严格把关,专职委员对案件作出实体审查意见,检察委员会委员对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委员会审议工作均在法定时限内进行。
( 四)规范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机制,确保了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在选任专职检委会委员之前,我院一直由办公室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人员代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责,在选任了专职检委会委员后,改由专职检委会委员执行该职能,在落实检委会决策方面,都较好地对决定进行了按时督办落实,如检查督办人员是否到位、督办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是否遵守了督办规定等方面对涉及各科室的决定进行督办。同时,将那些对检委会决定的落实执行认识不够,执行不严、迟缓执行的,追究执行部门的相关责任。
通过以上工作,检委会分析论证能力逐渐增强,议事准确率提高,议决案件质量逐步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基层检委会工作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够准、工作质量不够高、作用发挥不够明显的问题。
(一)尚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如我院已选任两名专职检委会委员,但是因尚未批复,故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也没有检委会办公室的印章。
(二)委员对于政策法规、最新司法解释的学习不够。知识储备明显不足,有时候部分委员们模糊表态,发表“两可”意见,或是盲目跟从别人意见,不发表自己的见解,一定程度影响了议事议案的水平。
(三)许多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所决定的事项仍然仅交由提交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去具体承办、落实。部分基层院检委会办公室没有精力和时间进行案件指导,往往导致具体案件执行的准确性、效率和效果不尽如人意,使检委会的决策权威作用难以充分体现。
(四)工作调研不够。检委会委员对案件除发表意见外,对深层次的案例剖析和系统的理论探讨工作都没有充分开展,所 以工作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五) 存在未按时提交议案的现象。实践中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才匆忙提交讨论,有的甚至连规范的议案都来不及制作,导致检委会办公室或负责检委会工作的人员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前将案件发送至各检委会委员处供委员提前查阅,从而导致了讨论的盲目性,不能做到在讨论时有的放矢、有理可论,这样的无准备之战影响了检委会决策作用的充分发挥。
  (六)议事范围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案件,轻事项”的问题。基层检委会对涉及法律政策,需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贯彻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检察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等事项较少讨论。检委会某种程度上成了专门讨论具体案件的专设机构,削弱了检委会的职能。
三、改进的对策
(一)要加强对委员的学习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研讨相结合、专题讲座与外出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要组织检委会委员对疑难案件中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工作不断提升。二是要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联系沟通交流,积极开展案例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专职检委会委员的业务素质,为检察业务服务。实践中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才提交讨论,有的甚至连规范的议案都来不及制作。
(二)要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要将检委会主要讨论个案的作用转变为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上来,重点放在解决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保证检委会集中精力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决议。并且要改变“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通过限制个案讨论范围和适度扩大议事范围,强化对检察业务的决策指导作用。同时,各部门在上报检委会议题时,尽量减少突发性和应急性的讨论,使检委会办事机构能有充足的时间按照规定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事项通知各位检委会委员,使检委会委员在接到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求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的通知后,能有充足的时间去立即着手认真研究所讨论案件,对所讨论的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调查,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对事项处理意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梳理出来,减少突发性讨论而导致的检委会讨论盲目性。
(三)建立健全检委会工作考核管理机制。可将德、能、勤、绩细化,分解成易操作的若干条目,制定考核办法,同时对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的调研成果,有价值的建议,检委会发言中的重要观点进行统计分析,采取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的方法进行,以增强检委会委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要通过调研完善工作机制。检委会调查研究是一个薄弱环节,要提高检委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应通过组织检委会委员参加社会调查、举办专题讲座、撰写调研课题等形式丰富检委会工作方式;同时对于本院检委会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积累的经验要总结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形成综合性经验材料或调研文章,促进成果转化,用以指导工作。应将案件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检委会工作,定期通报“办案情况分析”和阶段性新情况及倾向性类案情况分析,通报检委会工作总结、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情况,使检委会委员全面、及时地把握业务工作总体情况和阶段性的突出问题,从而有的放矢地作出决策。
综上,作为基层检察院之一,我院将继续努力,认真按照《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自身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把检委会的工作做好做实。

参考文献目录:
(1)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盛立军,2010.11.19;
(2)基层院检委会工作机制需尽快完善,卢检研,《检察日报》;
(3)《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的服务功能》,王淮海,徐汇区检察院研究室;
(4)《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2010.9.26,中新网河南新闻;
(5)《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作用——成都六个基层检察院三年数据分析》,薛培,王燕,胡继恒,李方华;
(6)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相关工作资料。(作者:建水县检察院 何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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