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红河长安 > 政法专栏 > 法院天地

“无路可走”的申请执行人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8/12/18

  近期,红河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行联动机制,顺利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建档立卡户的执行案件,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申请人李建某与被执行人李保某均为建档立卡户,两户房屋东西相邻,李保某一户在20171月拆除老房子重建时,将李建某一户已通行20多年的通道占为己有并建盖起房屋,致使李建某一户无路可走,只能暂时从李保某一户房屋背后与案外人李批某房屋之间仅30厘米的狭窄通道侧身通行,出行十分不便。李建某一纸诉状将李保某诉至红河县人民法院,红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定李保某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建盖的房屋北面的建筑物,从东到西,始留出宽2m,向西延伸1.5m,宽度改为1.5m的通道。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保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建某、李冲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保某始终以自己在建盖房屋时已与申请人及案外人李批某约定好通行问题,造成申请人无路可走的原因系申请人与案外人产生矛盾后,案外人在自家宅基地上支砌墙体堵住了申请人的出行通道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红河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争议现场,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并与乡政府、村委会、村小组共同发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户仍不主动履行。在后续的执行中了解到,在被执行人建盖房屋占用了申请人的通道之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案外人李批某的确有约定,申请人经被执行人房屋后面的过道从案外人的土地经过,作为出行的通道,但后来案外人在该土地上建盖了房屋且未留出足够的出行通道,只留出了宽30厘米狭窄过道,导致申请人无路可走,被执行人也是基于此才拒绝履行。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发生地位于红河县洛恩乡草果村委会朋洛村半山腰,地势陡峭,交通十分不便,被执行人建盖房屋时,在申请人原来的出行通道上支砌了高约1米的石脚,若强制拆除将会导致被执行人房屋的主体结构受到严重影响,且强拆所需的机器设备无法进入执行现场,只能靠人力拆除,拆除耗时久、成本高。申请人为建档立卡户,无能力垫付,被执行人也为建档立卡户,同样无法承担替代履行费。

  本案的执行因考虑到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在当地影响、涉及的矛盾纠纷、地理位置及地势等因素而陷入僵局,更主要的是执行成本过高,若按判决书强制执行必然给作为建档立卡户的被执行人带来巨大的执行费用负担。于是,院党组书记、院长秦卫东主动向政法委及县人大汇报该案的执行情况,启动了执行联动机制,县人大副主任王彪亲自到执行现场,会同乡委政府领导、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一同做被执行人工作,并实地调研执行方案。通过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因自家属建档立卡户,家庭困难,若按判决执行,拆除的成本过高,且工程量巨大,自己无力承当相关费用,自己可以拆除自家房屋背后一侧的主体部分,留出通道供申请人一户出行,但希望政府给予其适当的经济救助用于房屋主体拆除后的重建工作。执行法官认为执行和解方案切实可行,协调乡政府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本案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最终,被执行人李保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自家房屋背后一侧的主体部分让出通道,现申请执行人李建某一户已能正常通行,且双方也未再发生矛盾纠纷。

    本案中,如果严格强制执行,不但执行成本过高,也达不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执行效果,红河县法院在充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地形地势的同时,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功能,不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性执法的情怀和司法为民的宗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红河县法院  周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