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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依法开庭和宣判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3/05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红河州法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最高法院、省委、省政法委、省高院、州委、州政法委系列部署上来,进行组织,周密实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近期来,全州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对于盘踞在农村地区或者涉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以及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等实施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审判从严从快惩处。 

  据红河州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2019年上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的通报, 开展该专项斗争以来,全州法院系统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7件,审结12件,生效5件,判处103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刑38人,刘某荣、李某真等21人,张某、郭某龙等31人,李某(一)、李某(二)等17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近日,红河州辖区内法院又统一依法开庭和宣判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红河中院: 马某江等2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一案在红河中院一审公开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江等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及放高利贷、非法讨债等其他违法事实。该案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治安等多个领域的犯罪罪名,案情涉及我州多个县市地域,该案择期宣判。 

  31日,红河中院对被告人李某春等10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某春自2016年初以来,以“某县红佛艺术团”为依托,先后组织被告人赵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陶某、殷某某、潘某某、卢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各村跳丧舞。 

  同年5月,李某某以提供住宿,并给予报酬为条件,纠集上述被告人到其经营的某市金都娱乐城KTV看守场子。 

  先后在弥勒、泸西地区实施了四次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伤)、一次寻衅滋事、五次抢劫,一次盗窃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等徒刑。

  蒙自法院31日,红河州中院依法对张某等5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全案驳回上诉,维持蒙自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蒙自市法院审结的首件涉恶刑事案件。    

  蒙自市法院依法审理,一审判决: 

  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 

  判处被告人李政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四年; 

  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判处被告人李绍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判处五名被告人依法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针对上诉请求,红河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建水法院: 31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对“10.31”被告人彭某、朱某灿等36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三件涉恶犯罪案进行集中宣判。 

  为扩大打击声势,有力震慑涉黑涉恶犯罪,此次宣判组织了建水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31家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14个乡镇主要领导、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以及被告人家属共140余人旁听。 

  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朱某灿为首,被告人许某刚、刘某操、虎某、李某为骨干成员的团伙,以及以被告人彭某为首,被告人孙某、胡某(一)、胡某(二)等人为骨干成员的团伙,长期以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KTV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分别形成以被告人朱某灿、彭某为首的两个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朱某灿、彭某等人组织、指挥他人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东、陈某、孔某伟、仇某堂、严某红等人积极参加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是积极参加者,以上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彭海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某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其余30名被告人也依法被判处相应刑罚。

  屏边法院: 屏边县扫黑除恶首案开庭,抢劫蒙屏二级公路被告人胡某、江某等16人受审。 

  长期以来,以被告人胡某、江某为首,被告人刘某、陈某等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蒙屏二级公路新现路段实施抢劫,并在屏边县新现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经济、交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团伙涉及8起违法犯罪事实,涉嫌抢劫、寻衅滋事、非法制造枪支、窝藏罪。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7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作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激烈辩论,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为扩大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庭审当天,屏边县法院通过庭审直播平台,向广大社会公众直播了该案庭审全过程,新闻媒体对案件庭审过程、案件动态进行了专题报道。此举充分体现了法院办案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构建了扫黑除恶全民参与,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给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以强大震慑和沉重打击。

  元阳法院: 拦路抢劫货车司机,元阳“涉恶”第一案公开宣判。 

  2016年至20184月,以被告人李某文为首,被告人许某、施某和、陈某兴为骨干,被告人黄某华、黄某、李某、方某发、龙某华、黄某万、车某伟、张某文为主要成员的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由李某文组织、安排或亲自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许某、施某和、陈某兴积极主动听从指挥和安排,召集其他被告人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被告人李某文、许某收取犯罪所得,并用犯罪所得支付其他被告人日常开销及所谓“工资”,形成纠集者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长期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交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认定本案十二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团伙。本案中,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为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宣判过程通过庭审直播平台和户外大屏幕向社会公众公开。 

  该团伙十二名被告人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石屏法院: 石屏县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获刑。 

  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李某辉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威胁、滋扰、纠缠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向有关人员收取“保护费”,在一定区域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三名被告人收“保护费”、“地下执法”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李某辉应认定为恶势力,该团伙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属于以恶势力名义进行敲诈勒索。 

  据查:被告人李某永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为十七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的数额为三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辉敲诈勒索的数额为三万余元,数额较大。该恶势力团伙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数额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余元。 

  故被告人李某永、李某、李某辉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刀某、赵某平与多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永、李某飞、蔡某梅、温某思、吴某平、王某义、杨某琼、李某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近期来,红河州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坚持程序和实体相统一,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定罪量刑,不人为改变法定证明标准和法定认定标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审判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每一起案件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截至发稿时止,红河州法院依法开庭和宣判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罪名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田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窝藏罪、赌博罪。 

  人民法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力军,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法院将用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全力推进专项斗争迈向更高水平,为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建成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做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