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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专题调研红河州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4/11

  为认真总结全州法院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改革发展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325日至28日,州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深入河口、泸西、弥勒、蒙自四县市法院和州中院,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期间,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科技法庭、党风廉政警示教育基及调解工作室地等相关设施,并召开调研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各院工作汇报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在调研座谈会上,州中院党组向调研组汇报全州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情况。近年来,在红河州全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中,全州法院系统确立了“中院搭平台、基层找路径、社会大联动”的主体思路,着眼主体多元,采取措施多元定分止争。在中院搭建平台、率先示范的基础上,各县市法院结合自身优势,大胆开拓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开展有声有色,收到良好效果,如弥勒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开远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元阳法院“代成平调解室”、金平法院“以奖代补”调解工作机制等。同时,着力实现了以下“五大联动”:一是理念联动,建立诉调对接规范化管理模式;二是平台联动,打造特色化多元调解网络;三是机制联动,拓展多元解纷领域;四是程序联动,凸显多元解纷实效;五是保障联动,提高非诉调解质量。 

  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研组组长普菊红对近年来全州法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所取得成绩,普菊红副主任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2016年以来,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州法院围绕“高目标定位、高起点运行、高标准要求”,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改革运行,打造了别具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红河模式”。 

  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普菊红副主任提出了四个方面意见: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要加强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要发挥好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本部门承担职责、服务对象、管理范围,加强对社会矛盾问题和隐患的排查研判;要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纠纷化解,坚持“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等多方主体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协同作战、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长效机制。要完善矛盾纠纷滚动排查机制,坚持各部门的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健全收集与逐级上报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研判分析机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例会制度;要完善矛盾纠纷分层、分级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责权明晰、分层级管理,多种调解手段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三是要搭建综合平台,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合力。要加强专业性的调解平台建设,在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医疗等行业性专业调解工作基础上,以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物业管理等纠纷为重点拓展专业性调解覆盖范围;要加强诉调、检调、公调对接平台建设,探索完善契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职能特点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径,全面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四是要强化保障,切实增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效。要积极推动群众自治参与,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最大限度地让群众依法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培养一批调解专家、调解能手、法律明白人;要构建好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投入力度,保障调解工作有效推进。 

  普菊红副主任最后强调指出,制定红河州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红河的现实需要,根据此次调研情况,制定《红河州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的立法时机已成熟;州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程序相关规定,适时启动条例制定工作。

    调研座谈会由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起绍洪主持,州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树额,州人大常委会、州纪委州监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信访局、州住建局、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律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罗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