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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法院审结首例刑事速裁案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4/28

  418日,绿春法院对被告人普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绿春县法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普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1mg/100ml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无证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普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普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普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缴纳了罚金。当庭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被告人普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该案自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到宣判,历时仅3天,其中开庭仅用时10分钟。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的同时,提高了审判质效。 

  【普法小站】 

  20181026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既节约司法成本,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   

  1、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下列情况不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2、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3、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会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韦子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