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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法院:“四个着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速裁落地见效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9/09/25

  2019319日,蒙自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专题会议在蒙自法院召开。会上,由蒙自法院牵头草拟,并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的《蒙自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下一步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一段时间的尝试,该“实施细则”以“四个着力”为基础,起到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速裁工作快速落地见效的良好效果。

  一、着力实现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紧密衔接。在前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法院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实施细则》注重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细节上的紧密衔接。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告知问题,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通过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也可在首次讯问笔录中告知;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问题,结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尽量为没有辩护人的指定辩护人,对确实没有提供法律帮助条件的案件,仅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值班律师在场作硬性要求;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在量刑建议和判决书中均引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严格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自首之下,坦白之上确定从轻处罚幅度。 

  二、着力解决公检法司的衔接配合问题。刑事诉讼具备严格的流程性,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不仅是刑罚执行机关,而在刑事诉讼全流程均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两个方面,因此《实施细则》专章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对两个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实施的现时可能性。就“值班律师”问题,公检法司共同达成共识,采取灵活多样、资源共享的方式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市司法局每周定期安排两天到看守所提供帮助,对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到市司法局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院还结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基本系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已经在审前程序获得法律帮助的前提下,从20195月起,对所有适用普通程序未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2019年截至731日,我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78人次,已超过去年全年指定辩护人人次。就“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问题,明确了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发出风险评估函,速裁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将风险评估期间由十天提前到五天。 

  三、着力解决认罪认罚在审判工作的难题。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亮点,但“量刑建议”的建议幅度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为避免量刑建议过于宽泛或者法院只是进行“司法确认”两个极端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建议幅度,具体量刑建议区间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应当包括主刑及附加刑,主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建议量刑区间应当小于两个月,罚金区间应当小于2000元;主刑为一年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区间应当小于三个月,罚金区间应当小于2000元;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建议量刑区间应当小区六个月,罚金区间应当小于3000元。这在司法实践中既给裁判留下空间,又避免因量刑协商不符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要求,重复协商的问题。 

    四、着力构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地,为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集中精力突破难案奠定了现实基础。《实施细则》明确了速裁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审判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简案快办、难案精审。在具体审判业务中,刑事审判庭有员额法官3人,专门由1名速裁法官办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部分普通程序认罪认罚案件,2名法官办理精审案件,同时积极探索对同案分诉案件、类案等合并审理,对速裁案件简化审理。2019年截至731日,蒙自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09件,结案233件,结案率75.4%2018年同期受理刑事案件257件,在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21.65%的情况上,结案数比去年同期增加34件。其中,速裁法官办理案件151件,含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21件,案件繁简分流率达50%,速裁法官结案率为92%,认罪认罚案件均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服判息诉率达100%,为刑事案件均衡结案作出了较大贡献。(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