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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法院:一场医院里的“特殊庭审”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1/05/21

  近日,建水法院办案人员来到建水县人民医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宣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为何在医院开庭?这要从被申请人潘某某的病情说起…… 

  2021116日,76岁的老人潘某某突发脑溢血,经县人民医院医治后仍不见好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329日,医院出具《医师证明》:目前患者仍睁眼昏迷,不能言语,四肢无活动,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照管

  由于子女的工作不便长期陪护在昏迷的老母亲身边,为便于日常照料和今后处理相关民事权利义务,潘某某的丈夫朱某某向建水法院申请宣告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潘某某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申请人朱某某也一直在医院陪护,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决定到县人民医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县人民医院的协助配合下,承办法官进一步确定了潘某某的病情,并在医院的医疗纠纷接待室开庭审理了此案,朱某某作为申请人、两名子女作为潘某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法官向申请人朱某某核实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两子女表示认可并同意朱某某为潘某某的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及时做出判决,宣告潘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朱某某为潘某某的监护人。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建水县法院  马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