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变成卖车?警惕!这种合同会让您的爱车易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小天(化名)拥有一辆宝马车,因其哥哥资金周转困难,便用爱车作为抵押替哥哥贷款二十万余元。还款过程中,小天认为自己根据合同承担年利息将近百分之三十八,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标准。在跟融资公司两次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未果后,小天起诉至河口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表示自己愿意提前还清借款,并按法律规定承担利息。

案件受理后,法官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融资公司,融资公司随即提出反诉,称因小天已有多次未按期还款记录,融资公司要求将宝马车拍卖并由租赁公司优先受偿。
庭审辩论
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自己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小天认为,自己与融资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贷合同,自己从未想过要将车卖给融资公司,也未将车辆过户或交付给融资公司,其驾驶本人的车辆,不存在向融资公司租车的情况,也不该支付租车费,双方之间应为借贷关系,故其利息也应该按照民间借贷标准计算。借款初期,融资公司以要小天支付首期融资费为由,扣除其应得的部分借款,其借贷的数额应以小天实际到手借款为限。融资公司却提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适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允许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后又回租给承租人。按照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小天已将该车出售给了融资公司,融资公司将其回租给小天,属于售后回租行为。融资公司将该车设定抵押权,并在车身上安装GPS是为了防止小天私自将车出售后不利于后期实现债权,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且小天实际到手的“借款”,系售车款扣除小天要租车的首期融资费和安装GPS等费用后所余款项,小天根据合同每月向融资公司支付的也是租车费用,而不是利息,该合同也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小天表示,自己当时急于筹钱,未对具体条款进行详细考虑便签订了合同,自始至终从未想过要卖车。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小天认可其签订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公司也对利息和违约责任做了一定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法官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也进一步放宽,许多新型合同也随之走进寻常百姓的生活。大家签署合同时,务必慎之又慎,不能因为急于筹钱便不仔细审查,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挽回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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