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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揭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2/11/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1128日,“河口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在河口县人民法院举行揭牌仪式。 

   

    

  河口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共建单位相关领导参加揭牌仪式,河口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元凤主持仪式。 

   

  仪式结束后,共建单位相关领导召开座谈会,共同商议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开展计划。会上,参会领导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实际,提出有利于中心工作实质化运作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河口法院将从以下三方面推动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高效发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地见效。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成立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河口法院将以中心的启用为新起点,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助力形成家庭教育前置性、预防性的良好社会生态,有力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地见效。 

  二、深化协作配合,形成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合力。继续与各单位深化协作,贯彻落实《关于联合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构建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大格局。 

  三、延伸司法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法治保障。充分依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与原有的家事调解室、少年法庭联合,形成对未成年人维权案件、家事矛盾纠纷化解、心理疏导、法治宣传等“一站式”指导服务机制,做好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对其不当家庭教育进行有效干预,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类型 

  一、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三、遭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的。 

  四、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哪些父母或监护人要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三、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四、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帮教和救助。 

  五、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六、对于严重不履职或严重不当教育行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关机关可以向法院建议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