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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美丽的建水“十七孔桥”照片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3/01/21

  近日,红河中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龙某某系摄影爱好者,于20201112日上午7时,在建水县著名景点双龙桥景区(又名“十七孔桥”)通过构思以“十七孔桥”为拍摄主题,结合当时的天气、光线拍摄到十七孔桥在日出时形成的“三点一线”照片。次日,原告龙某某将上述“三点一线”照片上传至其注册的抖音平台注账号,并将该照片编辑为“七孔照片”作为其抖音账号头像,同时在其微信视频号平台账号也上传了该“三点一线”照片(如图1)。 

   

  20223,原告龙某某来到被告经营的某小吃店,发现被告在店铺的一面墙壁上悬挂有多张照片用于装饰,其中正包括自己摄影并编辑的“七孔照片”(如图2)。 

   

  另查明,被告悬挂于墙壁上的被控侵权照片,系其经营者苏某某从微信群聊内容中下载,经过打印装裱悬挂于经营场所,未指明照片的来源和作者。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摄影作品的复制件悬挂于经营场所内,供不特定的到店顾客观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展览权。 

   

  在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作品展览权的方面: 

  本案中,原告龙某某拍摄的建水县十七孔桥“三点一线”的照片系其经过构思,结合特定的时空选景、光线、角度拍摄而成,在照片中形成日出光源集倒影、水面、天空为一线,水面光源从空洞中散射光线的奇特景象,极具美感,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原告作为创作者依法取得该作品的一系列著作权权利,包括作品展览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美化经营环境,把经过原告编辑剪切后形成的“七孔照片”下载并装裱悬挂于其经营场所,供不特定的到店顾客观赏,且未指明照片的来源、作者,其行为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展览权。被告辩解对涉案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但其使用涉案作品并非个人欣赏,而是将涉案作品悬挂于其经营场所,供不特定的公众观赏,其行为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畴,对其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在确定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面: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又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故对被告的赔偿金额,由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规模和范围、被告主观过错等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及相关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等,其中,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一般由作者享有,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他人不得侵犯。 

   

  对于网络上他人发表的作品,个人可以为了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合理使用,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不过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但若将其展示于经营场所内,供不特定的公众观赏,就超出了法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需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所以,在选用他人美术、摄影等作品装饰经营场所时,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能随意使用无授权的作品,否则侵犯他人著作权。 

  红河中院审结的这起因在经营场所悬挂网上下载的他人摄影作品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增强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