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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普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绘就民族团结“同心圆”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23/02/17

  弥勒市人民法院朋普人民法庭管辖朋普镇、竹园镇、巡检司镇、江边乡的民商事案件,辖区国土面积1331.25K㎡,人口15.45万人,居住着汉、回、苗、彝、傣、壮等多个民族。辖区群众约一半为少数民族,为满足各民族群众诉讼需求、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朋普法庭多举措增强民族事务治理能力。 

   

  “双语法官”浇灌民族团结示范花 

  针对辖区少数民族较多,人员复杂的实际情况,朋普法庭优化队伍结构。2名员额法官均为少数民族,其中1名为“双语法官”,另有少数民族书记员1名,形成了一个懂民族政策、有民族感情、会做民族工作的审判团队。 

   

  图丨双语法官 

  赵某(男,彝族)于2015年与黄某(女,彝族)共同生活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2个孩子(现均与黄某生活)。双方同居期间与黄某的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分过家,收入合并使用。期间,赵某与黄某以及黄某的父母共同建盖了房屋。两年前赵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和分开生活,但财产的分割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有财产。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庭审结束后,承办人(系彝汉双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黄某母亲态度强硬,坚决表示拒绝分割,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听到黄某与其家属用彝语交流,从对话中得知他们不是不愿意分割,只是认为赵某所提出的补偿金额过高,且黄某一方一时也无能力一次性付清。“姆每(彝语,意为大妈)……”,一句彝族话瞬间拉近了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通过用彝语交流,法官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呐喏书呀……(彝语,意为麻烦你了)”,是民族群众对双语法官的信任。 

  “立审执”一体化服务,为民族兄弟追讨地租 

  朋普法庭积极推进法庭案件当场立案,坚决杜绝当事人在人民法庭和院机关为立案反复奔波的现象。2022年,朋普法庭自行立案137件。为实现案结事了,朋普法庭依法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年,共自执案件70余件。 

   

  被告王某向朋普镇6户彝族及苗族村民承租土地种植绿化苗木,但一直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10年间累计拖欠6户村民1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地租款,村民几度提出解约收回土地,王某却一直找理由拒不配合。6户村民在与王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相约到朋普法庭诉请解约,要求王某限期清除栽种的苗木返还土地并支付拖欠租金。朋普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上被告王某,经过沟通了解,王某种植的绿化苗木目前仍在生长期,达不到出售条件,无钱支付租金,也无法腾出土地。6户村民因对王某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极度不满,解约态度十分坚决。考虑到现在强行移除苗木将会造成巨大损失,朋普法庭法官反复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结合实际现状分析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为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力争达成调解。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6原告表示同意继续将土地出租给被告至苗木出售,被告则承诺筹钱于次月将所欠租金付清,之后的租约双方再另行协商。履行期限届满前,法官再次提醒王某履约,6户村民按时拿到了地租,双方当事人有说有笑地走出了法庭。 

  定分止争,维护民族团结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是司法治理的“神经末梢”。朋普法庭始终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中,通过定分止争,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 

  20208月,普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乌箐公路行驶时,遇对面驶来的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两车相撞,造成普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果。事故发生后,经弥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死者普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普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开庭当日,原被告双方都带了很多亲属参加旁听。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双方都是彝族,两个村寨素来不合,因为这起交通事故私下也争吵了几次。一边因为家属的去世,情绪较为激动;一边认为交警已认定自己无责,不愿意承担责任,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庭审结束后,法官详细向大家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劝诫不得再发生吵闹。次日,承办法官与两个村子的村干部联系,并邀约村干部参与案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结语 

  选任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拉近与各民族群众的距离;邀请少数民族威望人士参与调解,搭建少数民族群众与法官的沟通桥梁;以上门宣讲、发放宣传资料、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线上开庭,为边远山区民族群众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朋普法庭将继续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民族团结”理念贯穿于审判调解工作中,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融入法律,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推动辖区的民族事务、家事、族事、村寨事等纠纷内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