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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山地吸纸烟大意 七旬翁失火触刑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5/01/13

古人说“天干物燥,小心火烛”。 今人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悲剧也屡见不鲜。近日,红河县法院就对一起因过失涉嫌失火罪案件进行了判决。
现年70岁的马某某在红河县阿扎河乡普春村委会阿处红东后山“学布”(哈尼语地名)放牛,其间,烟瘾难耐的马某某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烟吸了起来,吸完后马某某把还未熄灭的烟头直接扔在地上从而引燃了地上的杂草,马某某发现火情后随即灭火,但因风势过大,火势难以控制,马某某因害怕便跑回自家躲了起来,后经过当地干部群众的扑救,明火于当天晚上被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7.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为10.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872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马某某 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林木被烧毁并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马某某年纪较大,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处马某某拘役六个月。
除本案外,今年还发生两起失火案,均是被告人在地里除草时,为了省时省力, 便用打火机直接点燃杂草,因没有做好防火措施而引发森林火灾,两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灾害。目前,由于受全球气候异常影响,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珍爱森林,保护环境,小心用火,防火于未“燃”。群众切莫一时大意,因未及时熄灭烟头、除杂草、烧杂草等引起森林火灾,虽然是过失行为,但仍然触犯了刑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张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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