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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绿色生态司法 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法院助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2/06

【一】 深刻领会生态文明概念 准确理解生态文明内涵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最早由德国生态学家恩斯特·海格尔于19世纪60年代提出。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对于文明,《周易》里说:“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在西方语言体系中,“文明”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城邦”的代称。实际上,文明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成果,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状态。“文明”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范畴,是从社会实践的基点上提出的。恩格斯曾经指出:“文明是实践的事情,是一种社会品质”。从人类文化发展的高度讲,文明是一个与野蛮相对应的范畴,是指人类在能动地探索和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中所付出的努力及其获得的全部积极成果,象征着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开化状态。由此,所谓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是指人类用更为文明而非野蛮的方式来对待大自然,努力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与价值取向。
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五大,中共中央把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写进党的决议。十六大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张。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更加强调,更加强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表明党和政府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对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重大决策的高屋建瓴和理性把握。
【二】 追寻生态文明建设过程 把握生态文明建设特征
人类社会经历了采猎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现在正在进入信息文明时代,社会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气候变暖、能源紧缺、土地沙化等生态危机问题变得日益严峻,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是当今世界性的发展难题,也是世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生态文明核心问题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资本、土地和劳动是分离的,异化劳动是人与自然对立的根源。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某种本质必然的联系。进入工业文明后,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使人类自然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巨大提高,人类对地球的盲目开放和盲目自大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恩格斯说:“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20世纪上半叶,发生在英、美、日等国的“八大公害”事件,深刻暴露出西方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带来恶劣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从1978年的2165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8.26万亿美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8%,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但如2006年我国GDP为2.7万亿美元,占世界GDP总量的5.5%,能源消耗却占到世界的15%,钢材消耗占世界的30%,水泥消耗占世界的54%,靠资源极大浪费,高消耗、环境高污染换来的财富,是不可持续发展的。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应对人类的未来饱含忧患意思。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改革发展的各项事业,指导现代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十八大报告重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崇高追求。
【三】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司法起到重要作用
生态文明体现了人类尊重自然,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理念。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应当自觉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开展能动司法审判工作;支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找准司法权的切入点,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提高司法能力,适用社会转型给法院工作带来的挑战;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总结经验教训能力,不断完善和发展法院各项工作。大力拓展生态司法保护空间,从理念、方式和机制等方面加强探索,运用好司法利器筑牢法治屏障。只有这样,才能在新时期党的领导下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法院是生态保护的“稳压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的现象和社会问题十分突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严重,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合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全面改善生态状况,提高生态承载力,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为人民建设安居、乐业、增收,更为人民创造天蓝、地绿、水净;不仅为人民建设殷实富庶的幸福生活,更为人民创造山清水秀的美好家园。所以,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法院干警要迅速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实地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维护好民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涉及到受理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案件中,按照以“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 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民众中树立起绿色司法权威,以致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支撑和根本保障。
第二、法院是生态和谐的“调节器”。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当前,党和国家已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而重要位置,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目标,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主动融入工作大局,深刻认识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涉林纠纷“大调解”机制,多方联调、上下联动,通过推广涉林纠纷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等创新模式,畅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通道,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涉林矛盾纠纷,努力成为生态和谐的“调节器”。
第三、法院是生态经济的“服务器”。 10 年前,中国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系列改革带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涉林纠纷骤增。在这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改革大潮中,司法作为生态经济“服务器”作用凸显。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滥砍滥伐、非法捕猎、非法开采、非法排污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和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一些企业置社会公益于不顾,肆意排污和私挖滥采,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环境,一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不履行或怠于法定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大,导致环保事件日趋增多,甚至引发严重影响社会问题的群体性事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通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依法打击破坏生态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服务“中国梦”建设中,法院依法妥善调处好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关系,依托或建立“生态服务点”、“法官驻村工作室”、“巡回法律服务点”,不断加强巡回审判、巡回服务、巡回宣传,妥善解决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实现生态经济良性循环,促进“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四、法院是生态管理的“预警器”。 建设生态文明既需要党的正确决策、政府的有力执行,需要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执行职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其他任何部门都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首先,它可以行使比行政手段更为严厉的手段即司法审判来惩处破坏生态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调处各类损害生态环境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监督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部们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其次,它通过司法裁判的导引作用,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热爱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全社会倡导良好的生态环保观念;最后,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坚持加强调研、收集信息、分析态势,及时就生态资源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执法、完善预防、加强整治的司法建议,增强相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当好生态管理的“预警器”。
【四】 准确把握法院基本现状 给力生态文明循序发展
近年来,各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为助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对照科学发展和十八大会议的要求,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立法理念滞后,存在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的特别是早期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理念有着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及非持续发展的烙印。它否定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客观规律,错误地确认了人类自然享有主宰的权利,纵容了人类肆意干涉自然互相依存的客观规律,造成了对自然资源的浪费和对人类生存环境持续无度的破坏,使人类深深地陷入了影响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危机之中。
二是队伍素质不高,不完全适应新需要。 在现任法官中,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有的是顶替父母进入法院,有的是高中毕业考入法院,有的是其他部门调入法院,有的是当兵退伍分到法院,有的是其他专业考入法院,绝大多数系半路出家,正规院校法律本科专业毕业的一半不到。由于缺乏对法律理论的系统学习,缺乏对法条的深入理解和娴熟驾驭,面对博大精深的法律理论,面对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实际工作中常发生适用法律生搬硬套,机械运用的情况,办起案来时感力不从心。个别法官的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不强。由于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民事案件上升幅度较大,面对案件多、审判法官少的现状,有的法官出现厌战情绪,个别法官在工作中叫苦叫累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少,个别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的工作做的不深、不透,个别法官工作不够认真仔细,导致裁判文书出现瑕疵、送达不及时等情况发生。个别法官的为民服务意识较为淡薄,对待人民群众有时仍然存在生硬、冷漠现象,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是整体认识匮乏,对环境司法思考不够。 一些法官只局限于就案办案,没有将自己的审判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认为搞生态文明建设是党委政府的事,与自己手里的工作无关,只要将自己手里的案件办好,将法院工作搞好就行了,存在“关进小屋成一统,管它春夏与秋冬”的想法。没有主动去思考法院如何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如何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
四是忽视时代和人民要求,为民司法的服务意识不强。 有的法官片面强调法官“坐堂问案”、“中立裁判”、“不告不理”,片面强调法院的威严和法律的威信,不主张走出去司法为民,重裁判轻调解的误区。其原因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没有牢固,没有把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没有做到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信号,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重点,没有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没有去认真践行好司法为民宗旨。
五是机制制度不全,急需建立完善。 自2007年底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成立并受理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开始,环境公益诉讼被打开;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两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顺利结案;2009年云南省阳宗海砷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并有了结果,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决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处罚,震惊全国的云南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走上法律程序,对于时下的中国来说,有着积极的意义。至此,环境公益诉讼不再是学者们的一种制度设想,而真正成为了中国的司法实践。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小范围、个别案件的试点之中,我国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明确立法,保证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的各种程序性规定严重不足。此外,是否设置环境保护审判庭,或者说如何通过合理配置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来满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要求,需要从整体上解决制度运行的工作机制。而目前各地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合议庭都存在着审判权配置与审判资源配置的一系列问题。司法资源作为国家资源,不可能由地方自定配置规则、自行配置。这些问题必将给法院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
【五】 积极构筑绿色生态司法 助力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法院在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在开展审判工作中,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严重影响法院队伍的先进性,就会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大相径庭,就会影响“公正与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现,就会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甚至影响“中国梦”顺利。为此,作为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是一个新的挑战,也是一个新的机遇,我们必须迎接挑战、抓住机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化矛盾、解纠纷、保稳定、促发展,积极献言献策,为建设生态文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加强综合知识学习力度,不断更新新的执法观念。 一是学习贯彻十八精神是人民法院当前以致今后一段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那么,生态文明建设必然成为党和国家今后的重点工作,是国家的大局,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这大局服务。二是通过学习,提高对建设生态文明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要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更新司法理念,调整工作重心,主动地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要把法院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为建设生态文明服 务上来,为法院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政治和思想基础。
二是完善建立环境立法工作,增强破坏生态惩治力度。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工作滞后于我国的发展现状,一些违法行为没能在法律的层面上得到有效惩治,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因此,首先,应该根据我国基本国情,总结环保生态规律,借鉴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对现有的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增加对自然保护的内容,使其既有防治环境污染的功能,又能对自然资源提供保护,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改,在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方面增加资源保护的内容,使得这部法律真正起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作用;其次,加快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立法的步伐。虽然,环境保护立法已有一定规模和基础,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光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污染防治法》等,使生 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之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三是不断优化行政执法环境,强化监督力促严格执法。 第一、深入调研,对症下药,整合执法力量。建议县(市)成立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管理行政执法,提高依法治境效果;第二、强化森林、河流、矿产、大气等生态资源审批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大后期监管力度,夯实监管责任;第三、加大投入,努力改善生态执法系统装备落后的状况,强化执法手段,不断提升打击生态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第四、要加强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行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管和层级监管,建立执法检查、重大案件督查等层级监督管理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和不当的行业行政执法行为;第五、要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切实做到依照程序执法;第六、强化社会监督,使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型,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强化社会监督非常重要。如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
四是运用司法资源开展审判,助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我们必须充分、科学地发挥审判这一人民法院重要而且不可替代的职能,通过具体的审判工作来促进生态文明的实现。
第一、运用刑罚手段,打击破坏生态建设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快审快结,从严惩治,决不心慈手软,更不能以罚代刑,放纵犯罪。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为了某些单位或个人私利,破坏生态环境,如乱砍滥伐森林、乱采矿产资源等;二是一些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向大自然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水流污染,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危害。这些犯罪涉及《刑法》的多个条文多个罪名,我们必须认真加以分析研究,以便严格适用,稳、狠、准地打击犯罪,如我们对那些有罚金的罪名,在判处主刑的,要准确地适用附加刑,决不让犯罪分子因犯罪而获得利益。
第二、运用民事手段处理好环保纠纷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前,环境民事审判中面临不少困难,一是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审判压力大;二是环境损害原因复杂,受害人一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确认损害责任比较困难;三是环境纠纷处理结果的执行比较困难;四是环境纠纷处理法律规范不健全。面对这些困难,人民法院必须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公平正义精神出发,顾全大局,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对法律进行科学推理,合理适用,顶住种种压力,运用高超的审判技巧,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环保违法者,决不允许他们从违法中获益,在社会倡导维持生态环境的正确导向。
第三、运用行政审判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对环境进行监管。环保行政诉讼主要有两类:一是污染受害者起诉负有环境监管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排污企业不服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对第一类案件,我们要认真审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其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我们要通过行政审判,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对第二类案件,我们认真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合法性。合法的要坚决给予支持和维持,不合法的该撤消的要撤消,但要耐心地向行政机关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他们提高执法水平,依法保护我们的环境。对环保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要及时、依法审 查,对行政处罚合法的,要坚决给予执行,依法制裁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到党委、政府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中去,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活动,形成区域生态保护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强内部机制构建,成立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出台相关制度就生态保护诉讼事务进行细化规定,落实到具体庭室和具体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成立环境保护法庭,专门负责环保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支持和引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公益意识。
六是重拳策划法治宣传工作,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各行各业的积极配合,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虽然,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有了可喜的进步,但是面对环保问题、生态问题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维权意识并不高,有的还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为此,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的同时,要切实抓好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报纸、电视等载体和网络新媒体全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加大对依法打击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自觉地遵守环保法规。要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将生态文明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普及到最广大人民群众中去,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总之,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着力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谋划好、组织好、落实好法院的各项环保司法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红河州法院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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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开展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一点思考

反贪污贿赂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开展,笔者对2008年以来的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工作做了相应的总结与分析,并提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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