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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思考 ——全国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究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2/06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作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如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努力让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州法院和法官应当认真思考并努力践行的永恒课题。
一、当前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还需提质增效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形。对法院干警来说,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解决对群众感情、服务意识、司法方式和司法作风的问题。没有对群众深厚的感情,服务意识及水平就难以提高,没有好的司法作风和方式,案件的最终质效就不会很高。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不但要具备对群众有深厚的感情,还要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的民风民俗,在便民利民上下功夫。注重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方式,在依法审判前提下,一定要确保人民群众胜败皆服,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一是诉讼服务需进一步方便群众。 目前,在诉讼便民上中基层法院在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基础设施也有了进一步的改善,但在诉讼服务中心运转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如围绕“面向基层、服务群众、重点突破、以点带面”解决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功能作用还未完全发挥;着眼群众知晓,全面展示人民法院真情服务群众、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利用报纸、电视、期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宣传工作还做得不够,特别是居住边疆的少数民族村民,信息的传播途径更加有限,因此不能充分了解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成效和职能作用,影响了诉讼服务中心的认知度。诉讼服务中心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进行了简化诉讼程序,直接速裁解决,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但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分流至相对业务庭审理不够迅速。
二是司法公开需进一步亲近群众。 这几年,红河州两级法院都分别以不同形式开展了“阳光司法工程”活动,在取得了不错业绩的同时,也广受当地民族群众欢迎和赞誉。但在实践中我们仍然感到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困难。公开审判的社会沟通功能未充分发挥,尽管阳光司法已成为拉近民族群众的最好方式,但法院往往仅在接受社会监督意义上认识司法公开,在有些案件中存在法院为遵从当地民族风俗和减轻舆论压力,采取限制庭审旁听、不允许或限制媒体采访等方法,缩小公开范围,淡化公众认知,的确使司法公开存在盲区和“死角”,虽然尊重了民风民俗和减轻了法院压力,但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公开得不到广大群众的理解与信任。随着社会民主与法治进步,公众对重大案件的知情诉求越来越强烈,在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任何事情都可能引发全民围观,任何有关审判的错误信息都可能导致不利影响。在这种现实下,如何做好民族地区的案件审理,使其既照顾民俗民风又顺应民情民意,实现最大程度的审判公开,便是最明智的选择。
三是裁决方式需进一步有利群众。 目前,很多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投诉,主要是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引发的问题。由于过去法官的选任渠道相对宽泛,门槛过低,客观上造成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民族地区案件质效问题与内地还存在一定的差异,经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感到,多数民族群众较为固执己见,不管你是依法还是违法,只要是有利于自己的,就会觉得这个案判得公正,有些案子明明是依法判决,但个别法官不注重判后释疑,做好当事人及左邻右舍工作,让民族群众带着情绪接受判决,产生“合理怀疑”,给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只能是案结事不了,更谈不上什么人和!民族地区有些村寨村民相邻矛盾纠纷,很多是鸡毛蒜皮的小事,相互之间只是为了争一口气,纠纷本身介于法理和情理之间,根本无法判决!因此在民族地区我们还是应大力提倡充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这样才能提升案件质效,让民族地区和谐稳定。这几年,州两级法院在审判方式上想了很多办法,部分基层法院还购置了巡回审判车,深入边远民族地区开庭,对部分交通不便的地方,我们的法官还背着法徽牵着骡马到农村村寨开庭,虽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因一些民族村民身处深山,特有的云贵高原地形地貌一遇暴雨就塌方封路,无形中造成边疆民族地区案件开庭不及时,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或案件执行久拖不决。这些在内地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但在边疆少数民族山区就可能成为案件办结的大困难,再加上个别法官工作不深不细,带着情绪办案,对案件当事人态度冷、生、硬,不但容易带来审判质量效率不高的问题,还会使当地民族群众有意见,影响司法公信力。
四是监督平台需进一步贴近群众。 监督平台的搭建与实际使用不能完全接轨。目前,法院搭建的常规监督平台有监督电话、意见箱、网上电子信箱、信访接待室、院长接待日等。几乎每个基层法院都有公开的监督和投诉电话,但在实践运行中,却形式大于实际,再加上民族地区老百姓文化相对较低,各地普法宣传滞后,民族风俗习惯各异,很容易人云亦云,对法院推出的监督和投诉方式不是很信任,故发挥作用就有限。各法院网站、电子信箱等高科技产物,广大农村民族群众对此并不熟悉,发挥的功能也不是很明显。近年来,各地法院虽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但对于边远村寨老百姓知道的却非常少,这就带来监督平台看似形式多样,极易方便当事人监督投诉,但民族地区部分群众仍然相信通过闹访、缠访,引起上级领导重视才能解决问题,监督投诉平台在民族地区发挥作用不够,造成人民法院工作较为被动。
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要围绕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展开
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的目标,更是贯彻实践好群众路线的新标准。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升级,经济关系多样、价值取向多元、社会矛盾多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法院和法官只有深刻认识这一变化,才能在践行群众路线中积极适应、主动作为。为此,人民法院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统一认识、凝聚共识,在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上坚定信念、更新观念,切实把践行群众路线贯穿到人民司法的各项活动之中。
一是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 法官对待群众利益的问题,既是一个党性问题、政治问题,也是一个世界观问题、群众立场问题和司法良知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每一件案子,都是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法官执掌司法大权,要铭记为人民掌权、维护人民利益,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去办案,真正做到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自觉把掌握好审判权力看成为人民服务的机会,把行使审判权力当作为人民服务的方式,既要做好院内庭审的服务,更要做好深入村寨、厂矿、学校、社区、部队等巡回审判服务。
二是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人民法官必须明确,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它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做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司法实践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监督作为第一关切,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评价作为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和司法公信的“晴雨表”。
三是要夯实公正司法根基 。 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二者集中到司法领域,就是依据宪法法律正确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当前,司法公正公开是广大群众发映的热点问题,有些大案要案虽然有图片和文字直播,但似乎还不能满足广大网民的愿望,更期待对这些大案进行视频直播,广大网民的司法新期盼给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承载着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重托。在实现伟大中国梦的进程中,人民法官既要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和强烈自觉,更要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政治智慧和能力水平,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做到上不愧党、下不愧民。
四是要积极投入司法改革 。党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建设的加快,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高,迫切要求加快司法改革。近年来,红河州法院针对民族地区也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深化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全州法院深化改革、破解难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大好机遇。要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作为司法改革的“风向标”,把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等问题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课题,切实以人民群众为师,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策于民。在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中集民智、借民力、解民忧,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近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以推进司法改革的实效惠及当地群众。
五是要着力进行普法宣传。 在依法公正处理好每一件案件的同时,还要用活动来教育本地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清楚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我们不仅要相信和依靠当地群众,而且要积极履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审判、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在全社会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三、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的途径
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都不能仅仅把它看成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要把它看成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审判活动中,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当事人的关注,影响当事人对公正的感受。良好的作风形象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信任,反之,即便结果本身是公正的,也会因为作风形象不佳引起当事人的怀疑。人民法官必须牢记司法作风无小事,把司法为民内化于心,把公正司法外化于行,恪守司法行为规范和道德礼仪,树立廉洁、中立、文明、平和的公正形象。
一是贯彻群众路线,重点是坚持司法为民。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化,民生方面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些还带有一定的敏感性、群体性和对抗性,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经我们统计,红河州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教育医疗、婚姻家庭、民族风俗矛盾及征地拆迁等涉民生案件已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一半以上。许多刑事和行政案件也与民生息息相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正确把握和处理涉民生案件,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是各级法院职责所系。要体察边远民族地区、进城务工等弱势群体的诉讼困难,积极运用释明权为他们提供诉讼指导,保持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根据法律和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社会救助,对于影响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的民生案件,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
二是践行群众路线,关键是转变审判方式。 当前,一些民族群众对司法工作存在不满和误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司法公开程度不够、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司法公正,依法办事,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涉及公众关切的各类案件,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系统打造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通过倒逼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效,满足群众需求,依法治国的愿景才能更好地实现。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更有责任和义务,以方便当地民族群众诉讼为出发点,打造统一的诉讼服务平台,制定完善诉讼服务规范,使当事人在诉讼全程中提出的各种需求都能在诉讼服务平台得到有效的接待处理。要耐心细致地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例如,我州元阳县小新街法庭的代成平法官,二十五年如一日背着法徽穿梭于哈尼梯田的民族村寨,主要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无数因民俗民风造成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得到上级部门和基层群众的认可和信赖,被当地群众誉为“平民法官”。少数民族地区一定要从社情民意出发,采取易于民族群众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多做释明引导、判后答疑工作,努力让当事人明白权利义务、理解判决结果、认同司法公正。
三是深化群众路线,焦点是改进司法作风。 当前,有的法官缺乏群众观点,存在高高在上的官僚作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虽然是少数现象,却严重损害法院形象。要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甘当“平民法官”,切实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把关爱、理解、体恤等精神融入司法全过程。立案、信访等窗口单位是法院形象的最直接体现,但窗口单位司法行为不规范、着装形象不佳、服务质量不高、便民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屡有出现。要有针对性地改进窗口单位的服务,加强对窗口服务的监督,使诉讼服务更加便捷、有序、高效。群众工作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司法不公、不廉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集中的问题。个别腐败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用无数法官的辛勤努力都难以挽回。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旗帜鲜明地从严管理、从严监督,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是外化群众路线,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族地区,法院和法官要把释明法律贯穿案件审理始终,树立司法权威,预防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地区法官一定要善于倾听,并运用民族习俗和方言土语表达交流,尽力还原纠纷引起、发展、变化的根源,查清事实真相。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愿意道出事实,而是有选择性地作出对自己有利甚至虚假的陈述。此时需要法官全面审查,望闻问切,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决不仅需要还原案件事实,更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从庞杂的法律法规中选择适用的法条,对其进行相应解释,有利于当事人对法条的理解和裁判结果的接受。法官一定要向当事人说明违法违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必须挖掘潜在优势,走群众路线,扎根群众,熟悉本土文化,尽量用民族方言土语传道释疑解惑,融入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纸上法律悄然着地,化解涉诉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真正外化群众路线于司法实践中,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 (作者:红河州法院 王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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