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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陪审助跑审判事业 ——关于红河州陪审工作的几点思考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2/06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至今,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了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扩大公民有序地参与司法,并极大地推进了司法公开、民主和透明,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民性,为司法赢得社会认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陪审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怎样克服这些问题,让人民陪审制度不沦为摆设,而是真正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社会的法制进程起到促进作用,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一、我州陪审制度实施现状
我州基层法院原有人民陪审员125人,其中农村人民陪审员仅有5人,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4%,农村人民陪审员所占比例远低于全省平均数,与我州各法院辖区多为山区农村,农村刑、民事案件占基层法院案件很大比重的情况不成比例。2012年按省院要求我州基层法院共新增选了81名来自基层、农村的人民陪审员。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热心少年审判工作的妇联干部和教师,有社区、乡镇、村委会的干部,也有普通公民。在陪审员的人员确定与各行业名额分配上,更具有代表性和来源的广泛性,主要参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医患纠纷、人身损害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陪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陪审情况不理想。我州人民陪审员都是兼职,大多数本职工作都比较繁忙,能按时参与庭审也属不易,一般很难提前熟悉案件情况。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在庭审和合议时,很难提问和发表个人意见,存在陪而不审现象,作用难以发挥。有的人民陪审员因其本职工作较多,参加陪审的机会较少。
(二)陪审员使用情况不平衡。陪审员的使用在各业务部门之间、各陪审员之间都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刑事案件陪审员使用率较高,民商事案件陪审员使用率较低。由于有的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热情不高,使用频率较多地倾向于积极性高、有热情的陪审员,形成了有的陪审员一年陪审几十次,有的甚至一次都很难实现。
(三)陪审员管理和培训难度较大。法院对陪审员的管理仅限于日常的使用、少量法律书籍的征订和培训、座谈,部分法院甚至因陪审员数量较少、陪审案件数少,加之法院其它日常工作繁多而常常忽略了陪审员的管理。人民陪审员都是兼职的,绝大多数同志在其本单位都担任重要职务,法院组织的培训、座谈甚至庭审都经常会有陪审员不能参加,很难组织较长时间的集中培训,平时的管理难度也较大。
(四)对陪审工作意义与作用理解不够。陪审员大多来自各领域各行业各层次,文化水平、综合素质、法律认识、生活阅历等各不相同、良莠不齐,对陪审工作的意义理解大多局限为审判程序的需要,按法院安排出庭,参照法官意见表达自己观点即可,甚至由于对法律专业的不了解、不自信,不经独立思考分析判断,直接附合法官意见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只是从工作形式与表面上完成了“陪审”,而未发挥真正的实际的作用。
(五)陪审员对于审判工作的自信不够。陪审员与法官相比,在审判工作上肯定是不够专业的,需要接受法官们对于开展工作的相关指导,由此常会产生一种低位心理,看不到自己的优势与长处,在自信心不足的影响下,不能很好地发挥能动性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
三、如何落实好陪审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严格遵守公正、公平、公开选任程序,选任中应以个人申请为主、集体推荐为辅
陪审员的产生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名额报经市县人大确定,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的条件、选任的程序等事项。之后,采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个人申请的方法进行选任。以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为单位推荐,个别为公民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很多人因集体推荐委派不得不接受这项任务,其本人不是很热衷于此项工作,这就导致了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积极主动性不够,法院通知陪审案件时会以有其它的工作脱不开身等为由来推诿搪塞。为便于以后的工作开展,在选任陪审员时应以个人申请为主,相关部门应着重做好精心筹备、广为宣传、收集推荐及报名人选、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按程序报人大任命人民陪审员等组织工作。
(二)挑选人民陪审员要注重其本人对审判工作的热心
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与社会事务,陪审工作也许只占其所从事工作的一小部分,如果其本身没有从事陪审工作的热情与恒心,很难从思想上重视起这项看起来对其影响不大,并不能给他带来很大经济利益或帮助的工作,如此,要协调好主要工作生活与陪审工作的关系,调整好自己的时间配合开展好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简直就是不可能的事。因此,在选任时首先要注重的除个人道德素质以外,对审判工作的热心也是很重要的,法律知识方面的素养则可以通过之后的教育培训或法官在实践中的帮教来慢慢提升,而并不需要苛求象法官一样精通于法律业务。
(三)加强和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激励机制
要让陪审员热爱与安心接受这项工作,除加强培训学习教育让他充分认识到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与增强其使命荣誉感以外,还要在考核与表彰奖励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很多法院采取的是陪审案件数与补贴挂钩,这当然是最直接有效、必不可少的。但除此以外还可以多措并举以加强激励,如建立经常通报制度,向其所在单位或社区通报其参与陪审工作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建议在表彰奖励或人事任用上优先考虑人民陪审员,加大对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等等,以此强化社会和群众对这一工作的认知度与认同感。
人民陪审员能正常履职,参加培训,与其所在单位的理解、支持是分不开的。在遴选、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过程中,要尊重、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在平时,也要和相关单位和部门多联系多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家庭有困难,履行陪审工作职责有问题的陪审员要多关心多帮助,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能更专心更有热情投入到这个集体的事业中。
(四)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管理得当对陪审工作将有极大的激励与促进作用。
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我州基层法院均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机构或指导小组,但机构人员通常为兼职,一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察、培训、使用和发放报酬等日常管理事务还是由政治处负责。基层法院政治处工作普遍存在人员紧缺,事务繁杂的情况,对陪审员的管理一般以对陪审员个人信息和参与陪审案件数等造册登记为主,其它进一步的管理较少涉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将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情况定期向其原单位或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让其单位对陪审工作加深了解,不仅可以加强与陪审员原单位的交流沟通,获取支持,对陪审员工作也是一种督促和宣传。
二是完善物质经费保障机制。我州有9个法院陪审员工作经费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下由财政拨款,有4个法院因当地财政困难未将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拨款,目前为自筹经费的状况,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继续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以从经费层面保障陪审员制度得以顺利实行。并应为陪审员订购相关学习资料,在不能统一集中培训的情况下供其自学、查阅。
(五)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及陪审员自身特点进行培训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高陪审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在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近几年,我州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新增选人民陪审员的集中培训,各基层法院也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组织了次数形式不一的培训。
陪审员因工作单位各异,其它工作、事务与时间安排不一,要统一集中培训很难,所以我们应珍惜每一次培训的机会,合理安排时间,最重要的是事先做好调研,了解陪审员的实际所想、所缺与所需,有针对性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要求与对法官的培训有所不同,主要要求掌握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了解法官的职责、权力、义务、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并对宪法、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和三大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增强陪审员做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
(六)引导陪审员从制度意义与实际作用的层面深入认识陪审工作,扬长避短地开展工作
对陪审员的培训不应只停留在法律知识、审判业务或规章制度的学习,而应引导陪审员充分认识到陪审制度是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是人民对于司法主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要让陪审员们对自己有信心,看到自己与法官相比较所具备的优势,相信自己能够对审判工作的顺利、公正的审理、起到作用。陪审员与法官的工作领域与学习专业不同,共同审理可以相互补充知识的不足,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来自民众,对当地民风民情更了解,对民众的表达与诉求更清楚的优势,可以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与沟通、对当地情况的知悉方面与法官形成很好的互补。并且也正因为陪审员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在审理过程中,反而更容易将朴素的民意融入司法,更少受到法律条文的拘束,更容易促进实质公平与公正,更容易获取当事人的信任,更具备做调解工作的亲和力。陪审员在工作中如果能很好地做到扬长避短,将会对审判工作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也更加能够获得民众和法官们的尊重与信任,从而让陪审工作逐渐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今年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文要求从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也正是看到了陪审员身上做好调解工作的潜质,希望能将调解工作与陪审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的一个积极尝试与部署。
人民陪审工作做不实容易沦为制度摆设、工作累赘,成为大家不必要的负担,做好了则是审判事业发展的有力推手,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我们各级法院在思想上重视,在认识统一,深刻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活动中的特殊意义,克服遵从上级要求、敷衍应付了事等认识上的误区,把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抓紧做好。 (作者:红河州法院 王会仁 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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