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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控申部门如何应对新刑诉法挑战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 2013/12/16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这是时隔16年之后,刑诉法的再次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需要尽早研究和适应刑诉法修改给控申工作所带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从思想、组织、工作上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
从新诉法修改的条文来看,涉及控告申诉的原有内容不变,新增加了三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新刑诉法的这三条规定,增加了控申部门的工作量,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从新刑诉法条文上看,涉及控告申诉的条文并不多,但由于控申部门承担着对外监督、对内制约的职能,监督的内容除涉及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外,还涉及对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执法办案的监督,而刑诉法又是监督的一大依据,那么刑诉法的修改对控告申诉工作的影响是全面的影响,相比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控申部门更应该深入、全面地学习贯彻新刑诉法,从而更好地发挥控申检察工作的职能。
作为参与刑事诉讼法全过程的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地组织学习,深刻的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地掌握修订的内容、准确的理解原法原意,真正做到学懂用通,正确使用。在公检法几个司法部门中,检察机关最应该规规矩矩,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部门如果出现了违法现象,我们要开展监督,纠正。所以说,我们检察机关自身更要严于律己,保证中规中矩的严格执法,而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控申部门,更应该以身作则,认真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的相关精神。
二、新刑诉法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通观新刑诉法全文我们可以看到这部被称之为“小宪法”的法律中“保障人权”这一宗旨贯穿始末。控告申诉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新刑诉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给控申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刑诉法的修改有很多进步的地方,社会反响也很好,但是我国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且参差不齐,尤其是“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普遍较低,给控申工作的高效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三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控申检察部门增加了新的职责,控申检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比如,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或控告的处理将由控申部门进行处理,控申部门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四是当前控申检察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主要表现为:第一,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控申检察人员配备不足。第二,控申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控申部门应对新挑战的措施
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和检察人员必须清醒认识自己面临的新形势,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应对,全面履职,推动控申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宣传,规范执法,努力使民众的法律意识与进步的立法同步。针对人民群众“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普遍不高的现象,我们要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扩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控申部门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宣传责任,相信更好的法律宣传会减少更多的信访。此外,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控申部门,应该树立“一次执法就是一次普法”的意识,在执法中普法,让规范的执法行为和成功的释法说理成为有效的普法途径。
二是加强学习,提升素质,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面对新刑诉法提出的新挑战,控申干警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刑诉法中出现的新程序、新机制,准确把握新程序、新机制中的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要注意不断发现和总结出现的新问题,着重寻找解决问题之道。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等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措施。 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办理好新型案件,才能在更加复杂的局势下,处理更多的信访案件。
三是转变理念,准确定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新理念是学习、贯彻、落实好新刑诉法的先决条件。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是多么的科学和完善,执法者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僵硬的条款,不会变成活生生的司法现实。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总则,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控申部门应该转变理念,准确定位,在监督检察机关自身诉讼行为时,与监督其他司法机关一样,坚定自己处于监督者的位置,公平公正办理不服法院判决特别是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发现检察机关其他部门存在执法办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坚决做好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在受理线索、执法办案、处理信访案件时,坚持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举的原则,平衡好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坚持监督制约原则,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加强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监督制约。
四是合理配置人员,加强控申检察队伍建设,尽快做好相关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工作。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地实施,执法规范和执法人员很关键。为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控告申诉部门要加强同其他政法机关和部门的沟通,尽快在忠实于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控申工作的实际,做好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从而细化程序,使新刑诉法相关规定具有操作性。同时,面对增多的工作量,在充分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以及科学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增加控申干警数量,合理配置办案人员。(作者:金平县检察院 邹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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